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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我市成立青岛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联席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联席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组成,办公室设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4年3月,市联席工作小组印发《青岛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4〕1号),对道路测试和商业示范应用主体、申请程序、管理、交通违法及事故处理作了规定。目前,市联席工作小组批准新石器1150辆、福龙马2辆低速无人驾驶车辆开展道路测试。
《青岛市低速无人驾驶车辆道路测试与商业示范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青工信规〔2024〕1号),申请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分公司应具有法人授权委托书)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且作为第一申报单位,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协议。
1.具备功能型无人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2.具备对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3.具有完善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方案。
4.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及平台安全监督员,建立远程协助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保证车辆在与远程协助平台通信过程中,信息传输的信道和数据经过加密,防止信息泄露、被篡改。
5.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日常管理活动正常运行。
6.对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不少于500万元/车的责任险)。
7.有充分完备的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方案,包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风险分析及应对方案。
8.建立远程监控平台及完备的通讯系统,能实现功能型无人车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信,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通过远程监控及时接管车辆,保障安全。
9.具备健全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联席工作小组要求,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10.建立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快速联动机制,做好突发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并建立现场安全员网格化制度,为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具备15分钟内抵达现场开展现场救援、应急处理以及配合处理交通拥堵、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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