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幼儿园全部作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出租、出售、转让、抵押、改变用途、长期闲置或擅自拆改。教育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幼儿园管理长效机制,定期对管理成效进行全面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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