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根据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青岛市能源领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责任清单(试行)》(青发改法规〔2025〕343号)确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青岛市本级审批、核准、备案的能源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区(市)审批、核准(含青岛市级委托权限)、备案的能源行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工作。区(市)政府对本级能源工程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