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发布《青岛市安全生产和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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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正确适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我市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合法、适当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执法。结合机构改革后应急管理部门职能调整,青岛市应急管理局对青岛市安全生产和地震涉及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裁量修订,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至全市应急管理系统统一执行。该文件自2020年2月20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2月19日。原市安全监管局印发的《<安全生产法>涉及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青安监〔2015〕116号,规范性文件编号:DQCR-2015-032004)和《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7修订版)》(青安监规〔2017〕1号,规范性文件编号:QDCR-2017-032-001)同时废止。

  《青岛市安全生产和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共涉及行政处罚事项381项,包含三个部分:其中《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352项、《山东省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6项、《<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涉及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13项。同时制定了《青岛市安全生产和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说明》,对基准的制定依据、制定原则、适用原则、适用要求、从轻从重和不予处罚情节等分别进行了说明,对基准涉及的“违法所得”“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以上”“以下”等相关概念分别进行了解释。

  《青岛市安全生产和地震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发布为全市应急管理系统执法人员合法、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了制度保障,将进一步规范全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应急管理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供稿:市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