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网购商品质量监管的建议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7-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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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潇潇  市北区招商促进局

  网络购物作为一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具备快速、便捷、不出户的特点,网购消费群体不断扩大、销售商品数量和销售金额持续增长。但同时,因其与传统购物方式的截然不同,传统监管形式已不足以加强网络经营秩序的维护,商品质量容易脱离监管。加之网络售假售劣风险很低,商品质量渐成消费申诉重点和违法行为的滋长点。因此,必须要不断加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才能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振消费信心。

  一、网购商品质量监管的问题及原因

  网络市场与实体市场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上并无本质区别,但由于网络的虚拟性、主体的变动性、技术手段的繁杂性等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使得网络商品质量监管在程序上、操作上更为复杂。   

  网购商品质量监管从狭义上是对网络假冒伪劣商品及其违法行为的查处,但广义上还应包括网络消费维权、网络规则完善、网购机制建立等。针对网络商品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结合监测实践,建议在法律框架内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借助网络交易平台、12315网络维权、行业协会自律等力量,建立协同监管、信用评价等机制,提高网购商品质量,规范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行为。

  二、加强网购商品质量监管的建议

  (一)探索网购商品质量监测证据保全,强化网络执法。网购作为新型的交易方法,对其监管也需采取新的手段和措施。就目前的实践看,必须加大网购商品质量监测。为突破靠打印网页、采用电子仪器设备进行取证的传统取证方式,可在监测实践中应用公证机构证实。对于网络交易行为是否违法、商品物流环节是否改变商品质量等证据链的完整性,可以通过公证部门的全程公证方式予以固定,虽然增加监测经费,但仍是目前较实际、操作性强的方法,并使其能作为后续处理、立案查处假冒伪劣违法行为的证据。同时,网络执法应坚持“攻大奸,戒小过”的执法理念,以处罚办案与告诫教育相结合为原则,发挥行政指导作用,引导督促网购平台加强自律。

    (二)尝试执行网购与实体店商品质量联查,建立异地协作机制。网络购物只是在网络平台上出现的一种交易模式,而实际上商品提供者仍需生产加工,仍需仓储、运输,而且大多数网店与实体店是合二为一的。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对以实体店为对象的是非常容易的,只是目前对于规模较小、品牌低端、隐蔽性较强的经营主体因经费有限往往忽略,而这些主体通常是网络上较为活跃的,因此如果通过网购商品的监测,及时告知属地工商部门,为实体店的商品质量监管提供线索;通过协查将虚拟与现实交易平台一并清理整治,应是当前加强商品质量监管较好的模式。异地工商部门之间都应加强无区域限制的网购商品质量监管,建立起长效联动机制,有力打击各类销售网络商品违法行为。

    (三)建立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借助网商诚信推动商品质量自律规范。相对于法律法规而言,诚信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作用更广泛的机制,建议建立“消费者评价”和“政府评价”双相合的网购信用评价机制。通过网上信用评价系统,使消费者能够随时对网站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并查阅真实的评价状况披露等。同时,还应鼓励支持本地网商和其他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发展,积极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作用,引导建立“预赔先退”“诚信联盟”机制,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推进身份认证、资产信誉评级、交易信用等级管理,规范网络经营行为,为网络经营行业的健康发展服务。

  (四)不断提高信息化水平,增强网络商品质量监管能力。建议尽快建立全国一体、上下联动的网络经济监管平台。对大型的购物网站及网络交易平台实施重点监管。针对网上商品审查把关、交易证据收集等自律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实行抽查监测,并通过地区监管网络互联互通等方法,统一协调,实现网络商品质量信息化监管。

    (五)着力延伸12315网络,完善网络消费维权体系。引导网站经营者树立“平台是商品质量第一责任人”的理念,设立“网络消费维权服务站”。建立健全消费维权和解机制,创新网络消费维权体系,引入“商品质量纠纷先行赔付制度”,规范和清理网购平台不平等格式条款,开辟消费申诉举报电子标识链接等多种形式的消费者维权绿色渠道,及时受理解决消费纠纷,跟踪分析投诉热点和难点,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维权动态、商品质量信息,实现网络交易市场商品质量可控、服务行为规范、消费环境和谐的共赢局面。

  ��套机制。政府扶持是发展社会工作的主要推动力量,应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支持社会工作发展。一是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政府购买服务纳入政府预算序列,建立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主要形式的财政支持机制。二是对提供非盈利性专业服务的社会组织,出台相应的税收减免、基金管理政策,鼓励其面向社会募集资金。3.完善项目招投标。梳理政府的社会服务工作,以项目合约的方式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逐步实现政府从对社会事务的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并最终成为公共产品的购买者、服务标准的制定者和服务质量的监督者。鼓励有关机构设计出符合对象需求的项目,扩大项目覆盖面;推动好的项目长期化、持续化开展;优化项目经费核算方法,提高人员费用比例,保障项目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