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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青岛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建议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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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合肥路接到办事处 王 霞

  近年来,青岛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数量和规模,获得了快速发展,而地下空间的管理机制显得更加重要,尤其是旧城更新中地下空间的有序利用成为必需关注的问题。目前青岛地下空间的人防工程、地下市政管线、地铁建设等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多头管理的局面造成地下空间利用难以形成一体化格局,在区域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功能、模式和开发规模等方面难以协调,会带来短视现象,对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的困难。因缺乏统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而造成无序开发、破坏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的现象。同时,因管理的出发点和目标不同,造成单个工程合理,而在城市建设大环境中进行审视时就不尽合理的情况。
  将地下空间纳入规划统一管理,建立完善的地下空间管理对策,提高集中管理水平,促进有序开发利用显得十分重要。
  为此建议:
  一、加强立法,提高地下空间统一管理水平
  重点完善地下空间规划管理法规体系、地下空间投资市场管理法规、地下空间建设管理法规、地下空间使用管理法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法规等,在规划领域进一步完善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总体规划指引》、《地下空间开发规划管理办法》、《重点区域地下空间规划指引》等,引导地下空间的有序利用。
  二、探索新的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鼓励机制和投融资机制
  市政府应尽快出台有关地下空间建设使用方面的优惠政策和鼓励机制,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建设、谁收益”的原则筹措建设资金,吸引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实现开发模式的多样化,地下空间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应按市场需要来选择运营主体,由政府等管理部门来进行宏观调控管理,使青岛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建设在满足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与环境效益和防灾减灾的要求,做到经济、社会、环境和防灾效益的统一。
  三、明晰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产权等相关权益是促进地下空间利用健康发展的保证
  建议对地下空间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加强立法,在现有《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城乡规划法》等法规的基础上,明确地下空间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明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国有性质。建议青岛市加快立法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权登记条例》,以细化和明确地下空间的取得、转让、出租、抵押等登记、公示的程序。在现行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明确界定地下空间的建筑权、使用权、相邻权等,明确税费减免标准等优惠政策,对于地下盈利性公共设施和非盈利性设施的建设提出鼓励措施,推动地下空间的有序利用。
  四、高度重视重点地段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重点地段如旧城成片改造地区、地铁沿线及车站地区等的综合开发是带动区域发展,实现城市空间立体化发展,加强地铁沿线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增大城市空间容量。结合地铁车站,对周边区域地下空间和地上土地利用进行综合开发,形成融商业、文化、交通、市政、防灾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体,对带动区域旧城更新和改造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地铁建设的不断增多,地铁车站区域将成为旧城更新中地下空间利用的热点地区,也是完善城市功能的首选地区,应结合周边地区的改造,打造各类公共活动中心、商业中心,提高城市空间品质,打造集交通、商业、商务、文化等各类功能的综合体,带动区域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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