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城区改造问题的建议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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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旧城区改造不仅是提升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居民生活质量所需,而且关乎广大群众的基本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以及政府关于城建开发基本政策能否得到落实的问题。尤其是国务院新的征收条例的颁布以及国家抑制房价上涨政策的出台,不仅使得以前实施旧城区改造的惯常做法面临挑战,而且新的问题和矛盾也不断出现,
  1.新的征收条例颁布后,我市的地方立法滞后,并且我市现有规定与新征收条例间如何对接不明,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旧城区改造的顺利开展。
  2.以片为着眼点,随意性大,缺乏整体性规划,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突出。
  有些改造项目的启动,不是遵循整体和长远的科学规划,而是谁看中哪片就改造哪片;改造项目成为启动目标后,规划设计跟着项目本身走,甚至为满足单个项目盈亏平衡,任意要求提高规划容积率;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常常通过补办手续或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补正违规行为等。
  3.各区、市单独改造和各项目单独平衡,站在全市高度的区间协调、调配机制没有形成。
  缺少统一的改造标准和要求,出现各区、市和各项目安置补偿、规划和建设标准差别较大,一方面造成攀比,给改造工作增加了难度和阻碍,另一方面过多注重资金的盈亏平衡,忽略了改造的质量、水准和综合配套管理,以至于所谓的改造仅是“平改楼”、“楼加高”,交通、管网、环境等并未实质性改善,反而越改越加重。
  4.在项目中配建保障性住房,不仅造成不同性质的房屋插花存在,而且也给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带来难度。
  按照规定,保障性住房的用地性质与商品房的用地性质是不同的,在我国目前尚未对每套住房对应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分证区分登记情况下,同一小区内的土地如何划分哪部分是出让地、哪部份是划拨地?与此相关联,当出让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届满,需要办理续用手续时,两部分房屋的业主又该如何分别办理?小区内的公共设施、共用土地,又如何共享?等等。
  5.房屋征收困难较大,问题较多。
  个别居民漫天要价,甚至抵制征迁;具体补偿政策方面存在许多问题,如被征收房屋多为平房和多层住宅,公摊面积小,而新建安置房基本为高层住宅,通常给予的10平方米改善面积基本被高层的公摊面积“吃”掉,被征收居民的实际使用面积未得到明显改善,有的甚至还减少;还有历史上形成的自建自住无照房补偿、房产证上标示的使用性质与该房屋的实际用途不符如何界定等问题。
  为此建议:
  1.理顺我市现有规定与新征收条例间的关系,加快进行地方立法工作。
  首先,青政办发[2010]37号文是围绕前期土地开发整理进行的,而新征收条例并没有这一概念,并且该文与为落实新征收条例而制定的青政发[2011]18号文的规定间,也存在诸多不同,因此就需要对青政办发[2010]37号文是否与新征收条例存在不相符的情况进行审查,如不相符则需要及时废止。其次,鉴于青政发[2011]18号文仅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与我市作为较大城市的地位和旧城区改造事项的重要性均不相称,因此就需要尽快制定替代原拆迁管理条例的新的征收与补偿地方性法规。
  2.强化规划管理,严惩违规行为。
  首先,对旧城区进行全盘调查摸底,根据我市的整体规划,针对它们站在全市高度统一进行规划,避免区间、单个项目的随意性。其次,严格招拍挂程序和纪律,严厉查处招拍挂前预定竞得人的行为,避免开发商主导项目确定和规划、规划跟着项目走的现象。最后,加大执法检查和惩处的力度,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对那些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提高容积率的行为,不仅不给予补正的机会,而且要依法给予处罚,且作为不良记录计入诚信档案。
  3.建立全市的区间协调、调配机制。
  首先,结合全市范围内的调查摸底和统一规划工作,根据各区、各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相关工作的协调、调配,尤其是对安置补偿房源的调配。其次,制定统一的征收与补偿以及建设指导标准,有效化解补偿标准不统一带来的攀比和抵制征迁、建设标准不统一引致的改后后遗症等问题。
  4.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改配建为援建。
  在建立起全市区间协调、调配机制基础上,可以将保障性住房进行集中建设。对提供建设用地的区所减少的土地收益,经测算可以由相关受益区给予一定的补偿。对建房所需资金,可以借鉴人防异地换建的制度,由本来承担配建任务的开发商予以提供,所提供资金的数额即为原需配建的房屋所需的建设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