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我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 推进城乡生态环境发展的建议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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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开挖、道路开挖、建筑施工等基础设施工程和旧城拆迁旧建筑拆除改造工程等项目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大量的建筑垃圾。据了解青岛建筑垃圾年排放量已增至一千多万吨。
  目前,国内处理建筑垃圾基本上仍停留在传统的处理方式上,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据专家测算,堆放建筑垃圾需要大量地皮,每1万吨的建筑垃圾至少需要1亩的堆放场地,堆放场地外还需要留有一定面积的道路和分拣其他垃圾的缓冲区。
  一、现状
  如果按照每填埋1万吨建筑垃圾占用1亩土地计算,我市仅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需占用1,000多亩土地。另外,我市尚有几年来积有的6,000万吨存量的建筑垃圾又需占用6,000亩土地。传统的处理方式不仅对土地、人力和运输资源消耗巨大,对空间环境也造成长远的破坏,甚至由于建筑垃圾中部分成分的不可降解性和污染性,将对生态环境带来灾难性后果。另外,以市城乡建委提供的数据为例,在沙石类建筑材料方面,我市每年需消耗石子、河沙约1,200万立方米,而现今本地河沙仅能满足60%的需求。随着我市河沙产地大沽河、小沽河等流域资源日渐枯竭,年可开采量仅530万立方米左右。随着我市河沙资源缺口逐年扩大,不仅无法承受大规模的采挖,而且面临着资源枯竭的困境。
  面对建筑垃圾几乎成灾而我市河沙类建材却十分短缺的严峻局面,如何处理和利用不断增多的建筑垃圾,已成为各级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二、外地市的经验和做法
  深圳市中信华威建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占地6万多平方米(近100亩),每年消除建筑废弃物100万吨。该项目生态环保效益是:减少二氧化碳每年750吨,节约天然原材料每年60万立方米,节约土地每年100亩。其产品有6大系列,40多个品种,主要有再生实心砖系列,再生空心砖系列,再生骨料系列,再生路面(透水)砖系列,再生彩砖、植草砖系列、再生墙体砖系列和再生混凝土砂浆、水泥制品系列。上述产品质量通过了深圳建科院质量检测,入选深圳循环经济产品(技术)推广导向目录,具有尺寸规整、强度高、保温隔热性能好等优点。其制定了第一个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质量标准,即Q/ZXHW01-2009和Q/ZXHW02-2009。其产品应用已进入深圳地铁、妈湾港、大运城邦、中航大厦、源兴科技大厦、濠盛商务中心等多个大项目。其合作伙伴众多,知名的有中国中铁、中建万科、深圳建工、华西集团、华润置地、泛华建设等。在项目技术上,该公司与哈工大、华科大、深大、广工大等高校建立了长期合作伙伴关系,与哈工大联合成立“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研发中心,”为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技术支撑。
  潍坊三建滨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占地50亩,成立于2004年,系中外合资企业,由香港培新集团与潍坊市三建集团共同投资组建而成,其以资源综合循环利用和节能节地减排为目标,对建筑垃圾进行产业化处理,把建筑垃圾通过循环利用再生产为新型、节能、实用的建材,其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无硫化物、二氧化碳、污水等有害物质产生,保护了环境,实现了节能减排和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其年消耗各类建筑垃圾60万立方米,年生产新型建材50万立方米,年可实现销售收入1亿元,利税2,000万元,年可节约沙石35万立方米,节约标煤3,000余吨。其以建筑垃圾代替取土,每年可节约土地560亩,节约建筑垃圾占地400亩,节约矿产资源200万立方米,具有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其主要产品为各类承重、非承重和PZL自保温混凝土砌块,PL系列密实薄壁填充块、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PN系列承重混凝土空心砌块、承重混凝土实心砖、PE系列路面砖、植草砖、水工砖等新型混凝土制品,具有节能、保温、隔热、隔音、防火、抗震强、无污染、装饰效果好、施工便捷等诸多优质性能和特点,也是住建部重点推广产品。其产品被广泛应用于该市承重砌块砌体,填充墙砌体;人行道、广场、园林路及重型交通路面的面砖铺贴;河道护坡、园林景观等。其中,PEN路面砖在寒亭区民主街改造工程中,小型混凝土空心砌块在滨海花园项目中被广泛应用。
  青岛绿帆再生建材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股份制企业,目前临时占地150亩,员工100余人。是青岛市建委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试点企业,参与了再生建材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其参与制定的国家标准GB/T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骨料与GB/T25176-2010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将于2011年8月1日正式实施。其与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合作,研究建筑垃圾再生材料及白泥的应用,在市政府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积极支持下,正在积极申报住建部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该公司不仅是我市、我省,也是国内唯一从事专业建筑垃圾100%资源化利用处理的企业,曾经成功的解决了碱厂的白泥、石化厂石油焦渣和废砖、废混凝土等建筑垃圾复合性再生加工。正在推进的建筑废弃物再生产品从原料到生产都坚持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成效明显。市城乡建设委为其总结了三方面的特点和优点:一是与中水利用相结合,在再生骨料淘洗过程中,合理利用污水处理厂排放的中水,每年可节约淡水40万吨;二是坚持零排放标准,在封闭厂房安装自动收尘装置,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石粉、粉尘全部回收,用于再生砖的制造,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及二次建筑废料,实现了百分之百的利用,达到零排放;三是在再生砖生产中,以发电产生的粉煤灰为原料,实现粉煤灰与建筑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三、差距和存在的问题
  我市在对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工作的政策上,出台了《关于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但是不具体,难落实。与省先进城市潍坊市,全国先进城市深圳市相比,还是存在明显的差距。
  (一)推进配套产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明显不够
  一是尽管企业有从事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愿望,也进行了效果较好的实践,由于缺乏产业政策明确有力的支持,导致企业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的道路上举步维艰。如:为我市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做出较大贡献的青岛绿帆再生建材有限公司,其现厂区最多只能临时呆三五年。既谈不上租赁也谈不上买断,更谈不上划拨。企业多次和区政府接谈,总是谈不拢,生怕企业一旦搬迁会有什么想法。为此,企业也不敢在此厂区过多投资,仅投三千万,以免短期内要其迁走,造成过多损失。作为每年消化处理建筑垃圾一百万吨,每年上缴利税600万元,参与再生建材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制订,国内唯一专业从事建筑垃圾百分之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企业却是仅在某写字楼注册,项目至今未落地,至今没得到合法用地手续。
  二是在税费负担方面,我市《通知》提出“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要给予落实资源综合利用有关优惠政策。”但是,按现行税务规定,正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在销售再生建材产品时需要承担17%的增值税,而其他小型非正规加工企业则只需缴纳3%的营业税即可,这在无形中增加了正规建筑垃圾处置企业很大一块税费负担。
  三是在建筑废弃物的来源保障方面,我市《通知》提出,“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拆迁和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废弃物无偿地运输至综合利用企业,并在新建工程项目中按合同要求接受使用经综合利用企业加工生产的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产品。”但是,由于缺乏有效管理等原因,大批建筑垃圾往往被某些个体企业或业户控制倒卖,从而导致正规建筑垃圾处理企业无法得到稳定的供应来源,甚至不得不以每吨7元的价格来购买建筑垃圾。而由于出售建筑垃圾的往往是某些运输企业,不开具出售建筑垃圾的增值税发票,导致企业无法进行原料进项与产品销项抵扣,又无形中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四是在产业化推进方面,我市《通知》提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环保部门要在项目立项、环评审批环节给予优先考虑;金融部门及各商业银行在项目建设资金信贷支持方面给予优先考虑。”但是,在实际上,我市至今仍没有形成相关的产业准入、项目扶持和投融资等配套政策支持体系,由此也说明制约我市这一朝阳产业发展的现实条件还远未改善。
  五是在相关配套制度方面,我市《通知》提出,“市政公用部门对暂时不能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做好综合协调和管理”,“城管执法部门要大力查处无批准手续从事建筑废弃物运输业务、运输车辆、未实施密闭改装或封盖不严造成撒漏污染城市道路、随意倾倒建筑废弃物等违法行为”。但是,由于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至今尚未建立,绝大部分都属于混合收集,一旦综合利用时,不仅增加了建筑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难度和分析的成本,也降低了再生利用的效率和效果。而部分相关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置监管和执法不力,一旦有人触犯,违法违规成本又不高,甚至较低,造成部分素质较低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或业户,凭着侥幸心理随意倾倒,既破坏了城市环境,又浪费了可化废为宝的资源。
  (二)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专项立法步伐迟缓
  深圳市早在2009年10月1日,便正式实施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从法律上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加以保障。在此基础上,深圳市又出台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排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这个《管理办法》实际上是以该《条例》为基本法律依据的。该《条例》规定,“实行建筑废弃物排放收费制度,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废弃物的分类情况、排放数量、收费标准向建设单位或者业主收取建筑废弃物排放费。”在此法律依据下,《管理办法》又制定了关于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工程项目建筑废弃物排放费为每吨100元,家庭装修工程项目建筑物排放费为每平方米10元,作为保证金的具体规定。强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采取最佳方案对建筑垃圾进行适当处置,对不能现场利用的建筑垃圾要求施工单位交由符合规定的运输单位及车辆运至建筑垃圾受纳场所处置。若建筑垃圾全部回收用于建设工程或运至建筑垃圾受纳场所处置,政府将最高退还排放费的80%,其余20%或以上排放费将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的研发补贴。
  但是,我市目前仅将建筑垃圾作为普通的生活垃圾收取处理费。由于收费标准、计价核定、垃圾运费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合理、不规范的问题,因而也就难以充分调动建设企业的积极性,更谈不上主动性,出现一些怪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亟需出台的《青岛市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作为专项立法,目前只是市人大常委会同意相关部门启动立法调研项目,尚未列入人大立法调研计划,该《条例》的正式出台很可能将需要历经较长一段时间,专项立法步伐的缓慢,其对该项工作的不利,也是显而易见的。
  (三)新老管理制度未能在改革调整中顺利衔接,与此相应的管理机制也未完全理顺
  市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要求市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同时,也要求市政公用部门对暂时不能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做好综合协调和管理。问题在于,对能纳入资源化利用的建筑废弃物由哪家部门做好综合协调和管理。是城乡建设部门吗?《通知》没有明确指定和要求,是市政公用部门吗?也在文字上自相矛盾。其实,早在2002年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城乡建筑垃圾管理办法》中规定,市市政公用部门为建筑垃圾的处置部门,作为一种制度在实施办法上的矛盾和机制上的不顺,以及职能上的交叉,势必影响该项工作的顺利推进。
  四、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几点建议
  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是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等建设需要。综上所述,与先进兄弟城市相比,我市在具有较大优势的同时也尚有着一定的差距和问题。为缩小差距并最终解决好问题,提出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包括资金支持在内的政策激励扶持和引导的力度
  1.在土地审批和项目立项上优先考虑
  2010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意见》提出,“凡按照规划建设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理厂的,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2010年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也提出,“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房管、环保部门要在项目立项、土地、环评审批等环节给予优先考虑。”但在调研中了解到,对于上述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像想象的那么容易。为此建议政府尽快为建筑垃圾综合处理的相关企业解决项目立项和用地问题。
  2.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给予税收政策优惠或资金补贴
  2010年,省府办公厅转发的《通知》提出,“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税务部门要按照资源综合利用有关政策给予税收优惠以增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自我生存能力。”由于建筑垃圾综合处理企业建设投资大、回收期长、风险也大,政府及相关部门可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对利用建筑垃圾生产产品的和从建筑垃圾中回收原料,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或减征增值税,或通过税收补助的形式支持建筑垃圾的减排与回收利用。
  3.财政金融部门可通过无息或低息贷款或财政拨款等优惠政策,加大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资金支持
  (二)加快推进我市专门立法,进一步理顺新老管理制度和管理机制
  深圳市专门立法已走在全国前列,应认真学习借鉴深圳经验,尽快通过地方立法部门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提供基础性法律保障。据了解,市人大常委会已同意启动立法调研,问题在于尽快将青岛历史上的第一个《关于建筑废弃物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条例》列入本年度立法调研计划,以使尽早制定通过并正式实施。
  2002年,市政府出台的《青岛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至今已有10年,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该《管理办法》有需要调整和修改的地方,特别是2010年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后,城乡建设部门作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管理的主管部门和2002年《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市市政公用部门为建筑垃圾的处置部门。二者是什么关系,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能否在此基础上,加快制定《青岛市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实施细则》,明确城乡建设、市政公用,以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三)尽快建立健全与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相关的具体制度
  1.尽快建立并实行建筑垃圾排放收费制度
  建议我市相关部门对排放收费制度认真研究,遵循谁产生、谁买单,谁消化、谁使用、谁受益的原则。作为保证金,可以按照建筑垃圾减排成效和使用再生产品的比例返还建筑垃圾排放费,可学习借鉴深圳作法,若建筑垃圾全部转化,最高返还率不超过保证金总额的80%,我市还可再低些,定在70%,甚至60%均可。这要从青岛实际出发,最终目的是保证政府留有一定的资金用来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发展和科研的进步。
  2.尽快建立和实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再生产品的优先采购制度
  在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建设领域中,使用财政资金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优先采购和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设计环节要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在新型墙材认定中也要优先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加大对先进的、正规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产品推广应用力度。
  3.尽快建立建筑垃圾分类制度
  综合利用处理建筑垃圾是今后的发展趋势,包括原生态的利用和再生态的利用,其先决条件都是垃圾的分类,分类既是为了资源化,又是为了使建筑垃圾处理更加有效。在提高循环利用率的同时,还可以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
  4.尽快建立推广机制,加大宣传和教育的力度
  要学习借鉴深圳的经验,充分利用媒体的力量,向广大群众普及包括建筑垃圾在内的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的知识,增强公众充分地、合理地利用资源的意识和责任感,正确引导公众理解、支持和参与资源综合利用事业。政府有关部门应通过科学的宣传与教育等措施,鼓励企事业和公众购买和使用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类产品。有关部门也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提供可再生利用的废弃物供求方面的信息和服务。树立牢固的资源节约意识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物质上及精神上的奖励与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