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建议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2-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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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沿海具有丰富的海洋能源,发展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一定的比较优势,在沿海风电、海洋波浪能、海洋生物质能等新型可再生海洋能源利用领域走在了全国前列。目前,青岛市已在即墨、黄岛和胶南等地开工建设4座沿海风电场,海洋波浪能和潮流能产业化利用关键技术也在逐步实现突破。青岛合和能源投资的海浪发电项目、中国海洋大学牵头的海洋能利用技术研发项目、中科院生物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牵头的微藻产业化能源开发项目,以及中国海洋石油工程公司牵头研发的多能互补智能化独立能源系统、波浪能与潮流能发电装置和国家海洋局大管岛海洋能综合利用装置等一系列海洋能利用技术的研发和产业化开发项目,为未来的青岛市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产业化发展奠定了基础保障。
  近年来,青岛市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领域取得了一定突破,但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产业化发展仍存在很多问题。受到技术、资金与政策等多方面制约,海洋可再生能源的产业化发展还远不能满足蓝色经济区建设需要,相关技术的研发与产业化培育也缺乏系统规划,研发资金短缺、技术创新能力不足以及相关政策支持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依然突出。按照省、市蓝色经济区发展规划,未来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将以沿海及海上风电为主体,大力推进以海上风电、波浪能和潮汐能为重点的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工程,实现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产业化突破。为此建议青岛市:
  一、完善政策法规体系,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市场化
  1.以青岛国家海洋科学与技术实验室为平台,以中国海洋大学和中科院能源与过程研究所等重点科研机构为载体,积极参与国际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合作。鼓励相关科研院所与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采取人员交流、合作研发或技术引进等多种手段,获取国内急需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人才及相关技术信息,为未来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开发奠定基础。
  2.依据国家《可再生能源法》和省相关条例规定,尽快制定实施《青岛市促进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开发的意见》等促进和保障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优惠政策。参照国家及省有关陆上风电和太阳能发电电价补贴政策,出台青岛市海上风电及海洋可再生能源投资鼓励办法,制定鼓励波浪能和潮流能等海洋新型能源技术与产业化开发的重大科技项目扶持政策和财税鼓励政策,并争取在省、市蓝色经济区建设专项资金中设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基金来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与示范活动。
  3.建立市场化的开发机制,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化发展。通过制定海洋可再生能源优先发展目录,以及相对应的优惠投融资政策,鼓励各类投资基金与私人资本进入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鼓励企业以多种形式参与相关技术引进与产业化开发活动,引导和扶持国有重点电力企业集团进入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领域进行前期技术储备与产业化开发示范工作。
  二、以规划编制为先导,推进管理体制机制创新
  1.在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和省相关规划基础上,制定实施《青岛市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努力构建一个完善的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发展体系,包括资源评估、配置机制、电网建设、科技创新和产业配套等,确保海洋可再生能源产业化开发的顺利实施。
  2.由市发改委牵头,尽快实施青岛沿海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普查与开发潜力评估工作,并编制青岛沿海海洋可再生能源空间分布图和开发重点,明确全市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空间布局及重点开发领域,为海洋可再生能源资源的保护与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提供基础保障,有效地减少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与其他海洋开发与海洋环境保护之间的冲突。
  3.建立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战略环境评估制度,协调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相关职能部门,合理调整现有的海域利用管理体制,提高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管理效率。调整现有的沿海及海上风电开发审批管理体制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研发与产业化发展体制,赋予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研发与生产企业充分的开发自主权,简化审批手续和认证过程。
  三、加大海洋可再生能源科技投入,促进科技创新体系建设
  1.加快推进“蓝色硅谷”建设,重点鼓励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自主创新,大力扶持重点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开发。同时加快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海上风电与海洋波浪能、潮流能技术的合作开发与引进和消化吸收工作,尽快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技术,为未来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进行技术储备。
  2.强化对海上风电、海洋波浪能和潮流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研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实现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多渠道、多主体投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在青岛设立“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技术中心”和“国家海洋可再生能源示范基地”。推动由国家投资、共享的海洋可再生能源设备检测中心和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基地建设,为各类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装置提供免费的实用性检测和产业化示范工作。
  3.加大对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相关技术与设备的支持,不断提高海上风电与海洋波浪能等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的装备水平。优先支持海上风电研发项目和波浪能利用项目,并借助各类科技创新平台,增加产业之间,以及与公共机构间的研发合作。鼓励适宜大型海上风电原型机、海洋波浪与潮汐能示范装置、沿海陆上原型机试验站以及相关基础示范设施项目建设,并积极探索新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方法,通过合作攻关来加速技术创新进程。
  四、加强基础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实施海洋可再生能源示范工程
  1.完善沿海及海上风电、海岛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基础设施规划,推动沿海智能电网,特别是跨区域的综合性智能电网和海岛小型独立智能电网建设。协调沿海、海上风电开发与沿海传统能源开发之间的关系,把沿海风电与海上风电开发整合到现有的沿海电网传输体系,提升沿海风电开发利用效率。推进海岛复合型独立电网示范工程,为海岛及沿海渔区海洋可再生能源综合利用提供示范。
  2.建立和完善以沿海风电开发为主体的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产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沿海与海上风电设备技术标准,并加快制定海上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和风电工程建设规范。推动海上风电设备检测中心及其他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检测中心建设,加强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认证技术能力建设,建立海洋可再生能源设备标准与技术认证体系。
  3.推动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工作,重点选择几个典型海湾、海岛及滩涂海域进行海上风电、海洋波浪能与潮汐能利用产业化示范。准确把握国际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趋势,通过产业化试点和示范性开发工作推动全市海洋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产业化健康发展,为未来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建设能源消费结构调整和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顺利实施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