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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纪律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0-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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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目标绩效考核工作的意见》(青发〔2010〕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向市民报告、听市民意见、请市民评议”活动(以下简称“三民”活动)工作纪律,保证“三民”活动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地开展,确保结果真实、准确,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纪律。
  一、组织“三民”活动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反评议程序和有关要求,统计结果出现重大失误。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等行为。
  (三)擅自修改测评票,隐匿或擅自销毁原始评议资料,影响评议结果和名次。
  (四)利用评议之便谋取私利,索取、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等。
  (五)向被评议部门透露投诉、举报的单位或人员等信息。
  (六)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评议结果及名次,以及其他工作秘密。
  (七)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评议会场监管不严,错发、漏发测评票,回收与发放测评票数量不一致。
  二、组织“三民”活动的区市,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对违反评议程序和工作要求的行为,不制止、不纠正、不处理,或者对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情不查。
  (二)暗示或指使市民代表对被评议部门进行虚假评价,授意市民代表填写测评票,纵容代填测评票等行为。
  (三)接受被评议部门的宴请、礼品、礼金馈赠。
  (四)利用评议之便向被评议部门谋取私利。
  (五)擅自向被评议部门提前泄露市民代表名单。
  三、被评议部门,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进行私下非正当活动,干扰评议程序和结果。
  (二)进行各种方式的拉票活动,向区市、对口部门提出评议的“特殊”要求,通过发短信等方式授意市民代表。
  (三)宴请组织“三民”活动的部门及人员、市民代表,或向其赠送礼品、礼金,以交通费、通讯费等名义报销应由其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四)夸大工作实绩,隐瞒存在的问题,在新闻媒体上进行 “广告式”自我宣传等。
  (五)对举报人员进行刁难或报复。
  四、监督机制
  对违反上述规定以及存在其他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按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为保证“三民”活动的公正性,市监察部门将随机选取一定比例市民代表,通过问询方式,了解“三民”活动组织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是否受到其他因素影响投票等。一经发现违规,立即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市监察局设立专门举报电话:85911697,接受市民监督,为“三民”活动提供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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