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场征集意见反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0-01-14
字体大小: 打印
  市劳动保障局领导高度重视市民意见建议办理工作,要求全局上下充分认识到做好市民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积极筹划、认真组织、紧抓落实,安排专人负责市民意见及建议的梳理、分解、转办、整理工作。对市民评议来件的回复要保质、保量。经剔除重复、梳理归纳后为28条。分别涉及促进就业、技能培训、社会保险、医疗保险、劳动关系、综合服务等六个方面。其中,促进就业方面占18%;技能培训方面占10%;社会保险方面占36%;医疗保险方面占9%;劳动关系方面占7%;综合服务方面占20%。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   促进就业类(9条)
  1、青岛作为沿海开放城市,应紧紧围绕“三保方针”和当地经济发展形势,制定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广开渠道,促进就业、创业、培训等一系列稳定就业局势的配套政策,满足扩大生产的需求,推动民生工作更好更快发展。
  办理意见:近年来,市劳动保障局一直把中小企业作为吸纳就业的主渠道,出台了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一系列优惠政策。最近,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的要求,将继续实施稳岗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优惠政策。
  2、加大对政府促进就业的指导力度,实现就业指导“一对一”、“全覆盖”,尽可能多开放就业岗位,使更多人有工作可做。
  办理意见:目前,我市已基本形成了市、区、街、社区四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市、区(市)人力资源市场通过每天举办招聘会,为求职者提供就业岗位。此外,与重点建设项目、规模以上企业、社区用人单位进行了全面对接,收集就业岗位,同时开展了为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送岗位活动。在此基础上,加大帮扶力度,继续发挥政策促进就业的积极影响,为更多的人配置合适的就业岗位。另外,求职者也可通过劳动保障网、人力资源网查询合适的就业岗位,积极求职就业。
  3、进行进一步简化和统一劳动就业手续。
  办理意见:2010年上半年,市劳动保障局将建立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服务系统,通过互联网办理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解聘备案手续,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用人单位。
  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服务系统开通后,用人单位可直接通过互联网办理劳动合同、就业登记、解聘备案手续。
  4、进一步提高失业金标准,统一市区和郊区失业金标准。
  办理意见:《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高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失业人员原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自2007年以来,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经过细致测算和分析,提出了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方案,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已连续三次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市内七区从之前的每人每月278元提高至420元,五市从每人每月255元提高至370元,增幅分别达到51.7%和45.1%,建立了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正常调整机制。据悉,2010年,省劳动保障部门已着手研究继续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问题。
  我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根据各区市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失业保险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确定的。当前,市内七区和五市之间,在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及基金保障水平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现实差距,导致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市内七区和五市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还将继续存在差异。
  5、进一步采取措施解决大学生就业问题,鼓励其自主创业,并提供优惠政策。
  办理意见:目前,对于具有青岛市户籍的大学生创业,我市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
  ⑴大学生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自谋职业扶持金政策或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政策。根据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以申请最高5万元的贷款,可以申领4000元自谋职业扶持金,对于在各类集贸、商贸市场租用摊位从事个体经营,且签订的租用摊位协议期限在1年以上,可申领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经营场所租金补贴每月200元,最多24个月。
  ⑵大学生创办企业的,可按文件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政策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根据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可以申请10万-20万元的贷款,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按规定申领4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对于具备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初次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后1年内,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或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按规定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可按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创办的企业新招用本市经认定的市内四区就业困难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20%、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2%的比例确定。
  下一步,将进一步完善大学生创业扶持政策,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扩大大学生创业扶持范围。
  6、加大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力度,提供政府就业岗位信息发布平台,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缓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
  办理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市劳动保障部门联合有关部门对全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情况进行调研活动,并起草了《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经青岛市政府同意,以青岛市促进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出台了《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青就发〔2009〕5号),在全省率先制定出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劳动部门联合市财政、公安、城管、市政公用、安监六部门下发了《青岛市公益性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青劳社〔2009〕162号),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认定、申报和审批程序,积极开展了各部门联合或专项的公益性岗位督导和检查活动。落实公益性岗位联席会制度,组织公安、城管、安监、市政、区就业服务中心等用人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存在问题。
  目前,公益性岗位已成为帮扶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重要措施之一,2009年初市政府确定开发5000个公益性就业岗位,并列入为民要办的九件实事之一。经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09年全市共新开发公益性岗位6710个,完成目标进度的134%;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6503人,完成目标进度的130%。
  下步工作重点:统一向社会公布公益性岗位名称、数量、职责、待遇、报名时间和报名地点等信息,通过公开招聘为主、组织送岗为辅的方式,加大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力度,规范公益性岗位管理,发挥公益性岗位促进就业的作用,缓解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问题。
  7、加强对人才招聘市场的管理,经常组织就业供需见面会和人才交流会,为失业者提供选择机会,进一步促进就业。
  办理意见:依托各级人力资源市场,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需求出发,着眼于服务手段的更新、服务模式的转变、服务功能的拓展,积极推进精细化服务,力求职业介绍服务效能的整体提升。重点突出五项服务:
  一是加大招聘会密度,多形式举办专项服务。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保民生、促就业”招聘会、“送岗位进军营”、“送岗位进校园”、招聘大户专项服务、“高校毕业生网络招聘周”、开展导师团进校园职业指导等活动,多形式、全方位为企业和求职者服务。
  二是岗位分类服务。对岗位进行层次分类,针对各种层次人力资源招聘难的问题,开展中高端人才、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人员专项服务,实现岗位的最佳对接匹配。
  三是招聘指导服务。详细了解招聘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指导招聘单位对招聘岗位进行准确描述,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招聘条件、招收数量以及招聘形式,引导长期缺工岗位提高福利待遇,帮助调整招聘方案,提高招聘和岗位配置成功率。
  四是资源储备服务。定期对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掌握企业用工需求规律和特点,建立人力资源储备基地,人力资源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培训等,为企业招聘做好服务,及时满足用人单位各类用工需求。
  8、落实企业用工检测制度,加强与企业用工信息沟通,做好突发性事业应急预案,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统一的劳动力工序网络体系,全面提高劳动力市场核心竞争力。
  办理意见:一是开展缺工信息监测,及时掌握缺工情况。春节前开展农民工返乡调查,春节后部署各区市每周进行企业用工监测,重点对缺工大户企业的基本情况、缺工人数、工资水平、人员构成及增减变化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分析监测劳动力的流量和流速,分析掌握企业用工趋势,实行企业缺工预警,开展有针对性的配置服务,满足企业用工需求。
  二是强化农民工专项服务,解决企业缺工。针对缺工企业对外来人员的需求,通过劳务合作,开展联动式、订单式对接,强化与技能培训机构的信息对接等措施,加强外来从业人员资源储备,解决企业招工不足问题。
  三是出台全市人力资源市场安全预案。加强全市人力资源市场招聘会管理,预防招聘会突发事件的发生,强化应对措施,控制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最大限度地维护招聘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利益。
  四是推进专业化层级服务。按照“政府中介”的工作定位,明确市、区(市)、街道、社区四级人力资源市场的具体责任分工,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区域性综合市场,为“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和蓝色经济区提供人力资源服务。
  9、加大对失业人员的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失业人员信息库,帮助其发挥自己特长,实现再就业。
  办理意见:为帮助、扶持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青岛市委、市政府和青岛市劳动保障部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政策,如为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发放社会保险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为自谋职业的失业人员发放一次性扶持金,扶持失业人员自力更生;为自主创业和招收失业人员的个人和单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和岗位开发补贴,鼓励失业人员积极创业并吸纳失业人员就业;指导各区市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开发了保洁、托幼等社区公益性岗位和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为从业人员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大力安置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了收集用人单位岗位信息并推荐失业人员求职择业等活动,在用人单位和失业人员中间架起了沟通的桥梁。通过这些措施,2009年,我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实现就业20万人。
  同时,我市劳动保障部门一直注重加强失业人员的资源信息库和网络建设,2002年就建立了上下联通、信息共享的劳动保障信息网络平台,将失业人员管理、失业待遇审核发放、职业培训、岗位信息和就业服务等全部纳入网络管理。失业人员登记时,由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将其基本情况、技能特长和求职意向等信息录入微机,通过网络传递到各区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查询合适人选、择优录用失业人员,有力地促进了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二、技能培训类(4条)
  1、加大对失业人员、再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多为企业培训合格技术工人。
  办理意见:近年来,我市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培训补贴政策,政策覆盖了来信提及的各类群体,对上述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由政府给予培训费补贴。下一步,要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调整培训补贴政策,扶持更多的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
  2、技能鉴定工作多结合企业实际,尽可能在培训费用、培训资源上对企业给予支持。
  办理意见:为加强我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企业提供技能型人才,我局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职业培训政策体系,鼓励企业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和城乡新成长劳动力等各类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对培训合格的(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为准),给予一定标准的培训费补贴。这些政策的实施,对缓解我市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都发挥了积极作用。针对该建议提出的问题,下一步,将在培训工作中充分考虑企业实际,在加大职业培训力度的同时,简化鉴定工作程序,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为企业提供更多的技能型人才。
  3、放宽企业稳岗补贴条件。
  办理意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2010年我市将继续实施稳岗补贴政策。在研究操作性文件时,市劳动保障局将逐步放宽企业稳岗补贴的申领条件。
  4、对享受低保人员免费进行培训。
  办理意见:目前,我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的培训政策,从我市现行的培训补贴政策看,失业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人员、企业在职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均采用政府补贴培训。在青劳社〔2008〕12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低保”家庭学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学费给予全额补助。
  三、社会保险类(7条)
  1、简化企业和职工参保手续办理程序,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方便企业和职工。
  办理意见:今年以来,为简化企业职工参保手续,减轻企业到经办窗口排队压力,市劳动保障局开始推广 “网上办事大厅”业务功能,对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业务办理。方便了企业职工。
  为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手续,今年出台了青劳社【2009】158号《关于进一步简化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灵活就业人员只需持身份证即可到交通银行办理参保手续。
  2、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城市无保老人和农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
  办理意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的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国家新农保政策的实施,我局已代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目前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会签并上报市政府。待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即可已市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并实施。市委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了2010年市政府要办的实事之一。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实施后,我市城市无保老人和农民居民的养老保险问题即可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3、进一步完善各类社保制度的转移衔接工作,促使各种社会保险制度之间互相贯通。
  办理意见:按照国务院各省政府要求,各类养老保险制度转移衔接政策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和省政府,我市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目前我市各类养老保险制度的转移衔接情况如下:
  一是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之间以及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之间完全可以转移接续。
  二是国务院刚刚出台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养老保险在部分省市不能跨省转移的问题。
  三是国家正在研究制定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保制度之间的转移接续办法,待正式出台后我市即可贯彻执行。
  4、建立城乡一体化养老保险制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统一业务程序,制定统一制度模式。
  办理意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建立城乡一体的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近期,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开展政策研究,拟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总体思路是结合开展国家新农保试点,将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全部纳入保障范围,逐步实现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全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增加了青岛市级财政的补贴,拟实行全市统筹,进一步提高了基金统筹层次。
  市委市政府已经决定将“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列入了2010年市办实事,确定2010年在市内四区、城阳区、即墨市开展试点,市政府专门成立了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领导小组,推进这项工作的开展。
  为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顺利实施,根据即将出台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规程(试行)》要求,我局拟定了《青岛市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将在全市印发,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经办工作予以了规范和统一。
  5、增加自由职业者到交通银行缴费服务网点,方便自由职业者缴费。
  办理意见:2005年11月通过交通银行征收个体自由职业者保险费时,考虑到当时缴费人数、技术条件等因素,从市内四区交通银行指定了10家网点(市南4家,市北、四方和李沧分别2家)作为收费银行。从运行的这几年来看,10家银行基本能满足绝大多数缴费职工办理业务需要。
  接到《市民评议》来件反映此项情况后,市劳动保障局立刻与交通银行进行了沟通,从沟通的情况来看,目前,无论从技术上(需铺设专门线路)还是费用上(增加一个网点,每年费用不少于5万元)都很难再增加新的银行网点。
  市劳动保障局会进一步协调交通银行,在加强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上下功夫,切实为广大缴费职工提供便利。
  6、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广大群众解除对养老后顾之忧,如今年推出的“前补后延”政策,就深受群众的欢迎,希望今后继续推出更多类似的惠民举措。
  办理意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总体目标要求,市劳动保障局将不断完善养老保险政策体系,扩大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争取早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的目标。目前,结合国家新农保政策的实施,我局已代市政府研究制定了《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城镇无保障老年居民纳入了城乡居民的保障范围。目前已经过相关部门的会签并上报市政府。待市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即可已市政府的名义下发文件并实施。市委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列入了2010年市政府要办的实事之一。相关配套文件和经办规程也基本制定完毕,市政府文件出台后即可下发。
  7、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
  办理意见: 近年来,对企业与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差距大的问题,已经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正在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2006年7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专题研究改革收入分配制度问题,确立了“逐步缩小地区、部门间的收入差过统筹兼顾,着力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目标”。明确提出,在改革收入分配制度的同时,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出台了六年连调的方案,即2005-2010六年连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过这些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与机关事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距有所减少。我市根据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自1994年初步建立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以来,已先后12次为企业退休人员增加了养老待遇。特别是自2005年起至2009年连续五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得到了很大提高。月人均养老金从2004年的787元增加到2009年的1386元,人均增加养老金599元,增幅为76%。我市2010年还将继续调整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人均将增加150元左右。
  四、医疗保险类(1条)
  1、对于常年在青岛居住,户籍在外地的老年人,允许在青岛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解决老年人回不去,但在青岛看不成病的问题,投保费用可适当高于本地老人的标准。
  办理意见:由于城镇居民医保是以财政补助为主的,因此户籍不在青岛市的外地居民,青岛财政不可能为其提供补助,也就无法在青岛参加城镇居民医保。从全国各地的情况看,随着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不管是退休人员还是普通居民,目前基本都已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障的范围,该市民可能已经在原籍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居民医保,在这种情况下再在居住地参保,一是没有必要,二是可能造成财政补助的重复和浪费。因此,对常年在青岛居住、户籍在外地的老年人,没有必要在青岛投保,只需在原籍的医保管理部门做一个异地就医的备案手续即可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同时,随着医疗保险异地结算网络系统的不断完善,今后异地就医的结算方式将会越来越便捷。
  五、劳动关系类(4条)
  1、违反劳动法的用工单位仍大量存在,部分私营企业不按要求签劳动合同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违法收取数额较大的保证金,建议加大对这部分企业的监察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让他们存在侥幸心理。
  办理意见:2009年我市各级劳动监察机构以“依法行政”作为第一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突出重点,在全面推进劳动监察“两网化”管理试点工作的同时,加大执法力度,组织全市劳动监察机构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劳务派遣等九项专项检查,取得了明显成效。全市两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6592户,人均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00户以上;立案8806件,按期结案率达100%;劳动保障年检用人单位55387户,完成全年指标任务的105.5%。通过执法检查,下达责令整改指令书2392件,行政处理决定138件,行政处罚决定165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72件;责令和督促用人单位为78765名劳动者补办就业登记手续,为85094名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102740名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清欠社会保险费4.02亿元;为劳动者追发工资待遇2811万元;依法取缔非法中介141户,清退童工2人,参与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111起较好的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劳动保障机构应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力度,严格执法,对不签合同、不按规定缴纳保险、拖欠工资、聘用未成年人等问题,加大打击和处罚力度,维护劳动的合法权益。
  2、对欠薪逃逸的外资企业要有制裁措施。
  办理意见:目前,现行法律法规对逃匿的外资企业没有特殊规定,只能针对拖欠工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据悉,国家有关部门正对欠薪且逃匿的行为进行立法调研。
  3、加强对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管理, 在贯彻劳动合同法的同时,也要兼顾企业的利益。
  办理意见:2008年1月1日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市在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时,也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台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给予了企业一些具体的指导,避免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
  4、构建用工和谐机制,保护职工利益的同时,兼顾企业利益,出台保护双方的政策,达到双赢。
  办理意见:2008年1月1日国家出台了《劳动合同法》,2008年9月18日出台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市在认真贯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时,也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台的《劳动合同管理指引》,给予了企业一些具体的指导,避免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在今后贯彻《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和出台相关政策,我们将依法保护好企业与职工两方面利益,努力实现政府管理、企业利益和职工权益三赢局面。
  六、综合服务类(3条)
  1、继续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素质,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不要为难企业和办事人员。
  办理意见:近年来,市劳动保障局非常重视窗口建设工作,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统一的业务和综合能力培训,通过业务能力考试等方式,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同时,进一步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强化窗口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升窗口服务的质量,为前来办理业务的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2、办事程序应简化,不要搞繁杂工程,如有些不该要复印件就不要让企业带了,太浪费了,请体谅体谅企业吧。
  办理意见:市劳动保障局已通过流程再造的方式,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通过一次性告知,减少前来办理业务人员的跑腿次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也会针对办事程序方面,根据实际需要作出更加便捷地服务程序,方便参保人。
  3、加强劳动保障政策的宣传力度,下岗失业人员很多优惠政策群众不只晓,使群众遭受损失。
  办理意见:市劳动保障局一直十分重视政策宣传工作,编印了大量的政策汇编、政策问答及宣传折页,在各经办机构可免费领取,并经常通过组织各类劳动保障政策宣传活动向群众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