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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场征集意见反馈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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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整理、归纳,,市民意见建议归纳为19个大类22个小类,涵盖了价格调控、价格改革、价格监督检查、价格服务等主要职能范围,重点是物价稳定、价格调整、收费管理、成本监审、监督检查、农村物价、价格法制、政务公开等。这些意见建议,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绝大多数涉及到与民生有关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比如,要求加强医疗、住房、教育、涉农、成品油、停车场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等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及乱办班、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建议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等等。
  本次活动开展以来,市物价局接到的意见建议占到往年通过12358受理投诉咨询案件全年总数的10%左右,反映出广大市民对此次活动的参与热情是相当高的,同时也对这次活动抱有很高的期望。从对意见建议的整理分析看,一些意见建议不同于具体的利益诉求,而是从全局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中肯的指导性意见,反映出广大市民对政府价格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比如,“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切实加强价格管理中的薄弱环节”的建议、“加强成本监审,提高定价成本核算水平,切实掌握定价成本情况,避免过度依赖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严把成本监审关”的建议、“加快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切实加强价格调控经济手段建设,不断提高价格调控能力”的建议。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一)关于加强和改进价格调控,努力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意见建议
  1、建立完善价格监测预警预报及应急监管机制,完善价格监控网络,不断提高预警预报能力。
  2、加强价格调控经济手段建设,建立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提高政府调控能力。
  3、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充分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
  4、针对价格异常波动,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价格干预措施。
  答复意见:
  1、一是加强了价格监测质量建设,在数据上求准、求全、求深,较好地掌握并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了市场情况;二是完善了应急价格监测及预警预报机制,制定了《青岛市价格异常波动应急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方案》,并开展了防控甲型H1N1相关商品价格监测、粮油副食品价格监测等应急监测工作,动作上求快,数据上求准,情况上求实,及时向政府提报了相关工作情况,为政府及时决策提供了依据,如今年关于大米、面粉、猪肉、食用油、液化气等信息及时上报,引起了政府各级领导的重视;三是建设并完善价格监测网络,改进工作方式,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2、价格调节基金是《价格法》明确规定的调控市场价格的重要经济手段。但由于在设立权限、资金来源渠道等方面争议较大,我市一直没有建立起来。为提高政府调控能力,2008年,市物价局建议市政府建立了物价上涨与提高城市低保家庭生活补贴和保障标准联动机制。该机制的设立,较好解决了因物价上涨给城市低保家庭基本生活造成的不利影响。2009年,又牵头对该机制进行了完善。2010年,将着手研究进一步扩大该机制受益范围的办法。同时,继续积极争取上级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支持,为我市早日设立价格调节基金创造条件,以进一步提高政府调控价格的能力。
  3、群众的承受能力,一直是价格调整时必须充分考虑的重要因素。近年来,随着价格改革的不断深入,在疏导价格矛盾的过程中,价格调整客观上给广大群众造成了影响。为此,市物价局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减轻价格调整对群众生活的影响,比如:2008年调整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时,市内四区低保和患大病低保边缘家庭每户每年冬季采暖补助费由原来的100元和150元统一提高到800元。另外,为进一步提高价格调整的科学性,把握好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在加强成本调查、成本监审的同时,将倾听民意放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2009年,对原有的价格听证制度进行了完善,出台了《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定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在定调价方案的公布、消费者参加人比例、意见征集与反馈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进一步扩大价格决策的透明度,为充分听取民意,了解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在价格调整的同时,注重统筹兼顾,积极建议政府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力度,并特别对弱势群众予以优惠政策照顾。下一步,将着重在成本监审、成本调查、人员素质培训等方面进一步改进工作,不断提高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努力在把握价格调整的时机和力度上做得更好。
  4、《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此条款明确规定了实施价格干预措施的权限在国家、省。2008年,针对部分重要生活必需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形势,我市及时申请省物价局授权,于2008年1月下旬开始对全市粮、油、肉、蛋、奶及灌装液化石油气等6大类商品实行调价备案的临时干预措施,涉及全市26家批发、零售经营企业。奥帆赛举行前,市物价局也提前向省物价局获得了授权,对部分涉及奥帆赛赛前训练的收费标准采取了临时干预措施,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关于加大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力度,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意见建议
  1、加强医疗、住房、教育、涉农、成品油、停车场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等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价格欺诈及乱办班、乱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
  2、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
  3、加强节日、旅游旺季市场价格监管,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4、大力规范商场打折促销行为,建立价格诚信评估制度。
  答复意见:
  1、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近年来,市物价局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免收寄宿生住宿费的政策,清理改制学校收费,出台了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清理整顿后有关收费政策。核定了部分学校住宿费标准,严格审核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做好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收费备案工作。今后,将全面落实我省教育收费相关政策,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监管,防止“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的现象发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完善托幼园所收费政策。
  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2005年以来,根据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规范》,我市制定了《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改进了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形式和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即公立医院及部分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最高限价,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青岛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项目提供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在此基础上,多次对医疗服务项目进行了调整,一方面提高了体现医护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如增设门诊、住院诊疗费,护理费,提高手术费、床位费等),另一方面降低大型医疗设备检查、治疗收费标准,压缩和规范了一次性医用材料的使用,调整了医药费用定额中药品所占结构比例。随着我市深化医改工作的推进,政府通过逐步加大对公立医院的投入,加上有效的监管机制,规范诊疗行为,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使公立医院回归公益性。市物价局将进一步做好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工作,根据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有关要求,拟定医改的配套价格政策,完善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
  同时,始终保持价格监督检查的高压态势,连续多年组织开展了医疗、住房、教育、涉农、成品油、停车场及群众生活必需品等价格和收费监督检查活动,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努力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认真落实明码标价制度,每年3月份组织开展明码标价规范月活动,通过集中规范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规范经营者标价行为。下一步,将继续抓好明码标价,不断提高明码标价的覆盖率和准确率。
  3、重视加强节假日、旅游旺季市场价格监管。在旅游旺季期间先后组织各区市开展餐饮、停车场收费市场价格专项整治活动,在元旦、春节、五一、十一、啤酒节等节庆期间,召开旅游市场价格政策提醒会,重点开展旅游景区、商贸流通企业、客运经营单位市场价格监管工作,采取市场巡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政策提醒与市场规范相结合、责令整改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强监管效果。
  4、以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抓手,积极规范商家打折促销行为,要求商家开展促销活动应当明码标价、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不得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同时,继续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建设,开展创建价格诚信单位活动,选择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商业、旅游等窗口单位进行示范,引导诚信经营。下一步要进一步加大价格行政执法力度,综合利用巡查、调查、提醒、告诫、舆论监督等多种方式,规范促销行为。
  (三)关于提高政府制定价格和收费政策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意见建议
  1、加强成本监审,提高定价成本核算水平,切实掌握定价成本情况,避免过度依赖企业提供的数据资料,严把成本监审关。
  2、加强定价定费调研工作,摸准实际情况,提高政府定价工作的科学性。
  3、不断完善价格听证制度,努力提高听证会参加人的广泛性、代表性,杜绝定价听证走过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民主性。要重点关注降价听证程序的启动问题。
  答复意见:
  1、有关建议我们非常认同,也是对成本监审工作的基本要求。市物价局在开展成本监审工作中,采取审查原始会计凭证、帐证核对、帐实核对等实地监审方式,并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文件规定的成本审核原则、范围及标准审核成本。对于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审核标准的成本项目,则根据审计报告、税务或会计的相关规定,并参考其他省、市的审核标准,按照公允的原则,公正、合理地确定。今后,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严把成本监审关。
  2、市物价局高度重视定价定费调研工作。在调价前,严格按照规定的定调价程序,应组织听证的召开价格听证会,应通过专家论会、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及时组织论证,力求决策过程公开透明、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建议。下一步,将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工作规则》的规定,在调价前,做好成本调查、成本监审和集体审议等各项工作,严格定调价程序,广泛听取意见,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
  3、不断完善价格听证制度,提高价格听证水平一直是我市价格主管部门的努力方向。应当说,近年来我市的价格听证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在全国较早以政府规章形式建立起价格决策听证制度,在全国首次举行了价格听证电视直播,在全国率先实施了网上听证。在此基础上,今年我市又制定并向社会发布了《定价听证会专家聘请办法》、《定价听证会消费者参加人征集办法》,对专家和消费者的参加条件、选取程序、方式及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做了明确的规定。在专家聘请工作中,采取提前建立专家库的办法,改变了以往听证会前临时邀请有关单位推荐专家的做法,使得专家水平更有保证。在此基础上,面向社会征集了一批法律、教育、医药、市政工程、公共管理、财务审计等领域的专家学者。这些措施的出台,推动了我市的价格决策听证工作迈上了新台阶,价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也将得到进一步提升。
  关于降价听证的问题,按现行政策规定,由于社会影响相对较小,主要从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角度考虑,一般采取小范围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或简易听证形式。今后,对重要的降价项目,我们也将在制度建设和实践中注重采取适当形式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四)关于加强住房价格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努力解决房价过高问题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市物价局依法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对普通商品住房配合国土部门实行政府限价,对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价格的高低完全由市场调节,物价部门一般不进行直接干预。
  住房消费是民生问题,各级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目前我市已建立三个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城市低收入家庭承租廉租住房,其租金每平方使用面积1元;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保持相对的稳定;中等收入家庭购买限价普通商品住房,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于市场价格20%以下。政府通过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力度,提高保障性住房的供给量,来调控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增加市场透明度,对违价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民生,根据管价权限,市物价局对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住宅物业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首先由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前期物业服务等级,市物价局根据市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等级核定物业服务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核定的物业服务标准,在不超过此标准的基础上,招投标或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服务费用要在物业销售合同中约定,物业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业主大会成立后,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青价房[2007]14号)文件规定,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协商确定。双方协商一致的,报物业所在地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必要时由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区、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协调;最终协商不成的,业主大会可重新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也可自行管理物业。
  2007年3月1日,市物价局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制定了《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青价房[2007]14号),对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住宅物业停车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前期物业管理期间,停车服务收费合同约定,合同中无约定的,不得收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其停车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停车场(库)产权人或使用权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在《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范围内协商确定,并在合同中约定。
  同时,住宅小区内,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服务收费及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
  (五)关于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加强社会监督的意见建议
  1、大力推行政府公开,及时发布价格政策、信息,提高政策透明度。
  2、加强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社会价格法律知识水平。
  3、及时发布成本监审有关数据资料,强化社会监督。
  答复意见:
  1、近年来,市物价局始终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通过建立健全公开制度、搭建公开平台、畅通公开渠道、丰富公开形式、充实公开内容、完善网上办公功能、强化经费保障等多种措施,推动政务公开工作不断走向深入,每年对外发布各类价格政策信息数千条。2008年,我局被评为全市首批政务公开工作示范点。下一步,我们将在扩大公开范围、完善相关制度、加大政务公开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提高价格政策信息的透明度。有关价格政策信息,欢迎通过青岛政务网、青岛市价格信息网以及青岛有线电视的“数字物价”频道查询。也欢迎社会各界直接向我局有关处室来电咨询。
  2、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市物价局从内、外两个方面入手,努力规范价格行为。对内,组织广大机关干部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努力提高干部队伍法律素质;对外,采取通过信息发布平台发布价格法律政策法规、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农收费公示制度、大力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将价格监督检查与法制宣传教育相结合等办法,把价格政策法规送入千家万户、行政执法对象手中。下一步,将继续把强化价格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加强价格监管的重要措施,通过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增强群众的自我维权意识、自我维权能力,大力倡导学法、懂法、守法的法治理念。
  3、关于成本审核数据发布的问题,市物价局近几年来一直在做这项工作,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陆续公布了客运出租、集中供热、经济适用住房等的成本审核数据。今后,将继续做好这项工作,逐步将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公开的成本审核数据,以适当的方式发布。
  (六)关于密切关注民生的意见建议
  1、更多关注民生,社会弱势群体。
  2、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及时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
  3、加强集贸市场收费管理。
  答复意见:
  1、一是为弥补物价上涨对低收入家庭基本生活的影响,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并以市政府文件下发了《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的通知》。该联动机制根据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涨情况来确定补贴是否发放和发放多少。2008年全年发放联动补贴约920万元,惠及低保户约1.7万余户。2009年,又牵头进一步完善了该联动机制,建立起长效机制。另外,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均对弱势群体制定特殊的优惠政策。2010年,还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进一步扩大联动机制受益范围的意见。二是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率先出台《价格鉴证援助办法》(青政办字[2009]89号),将低保户、利益受损农民、困难企业等九大类弱势群体纳入价格鉴证援助范围,为当事人提供免费或减半收费的价格鉴证服务。三在制定价格政策时,充分考虑弱势群体利益保障问题。比如,现行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每立方米2.40元,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用气量25立方米(含 25立方米)以内的部分,每立方米2.15元;现行居民用水价格每吨2.50元,低收入家庭每户每月用水量5吨以内(含5吨)的,每吨1.60元。今后,关注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将始终是我们价格管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一如既往地重视和维护好社会弱势群体利益。
  2、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近年来,市物价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有关政策文件,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清费治乱减负工作,今年以来已取消19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暂停(减半)征收2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了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内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涉及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均实现“一个窗口、一个网络”统一收费和即办即收。我局还编印了《青岛市涉企收费目录》,健全了收费公示制度实行了企业缴费登记卡和企业物价联络员制度,便于社会监督。今后,将继续加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理整顿力度。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央、省两级审批制度,依法从严审核新增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虽有合法依据但企业反映强烈的收费项目,按照“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的原则清理,进一步提出取消、停征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各项收费减免政策,认真做好收费监管工作,坚决杜绝继续收费或变相收费,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3、关于集贸市场管理费、治安联防费、市场设施服务费等问题。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工商部门收取的集贸市场管理费已停止收取;自2009年1月1日起,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已取消。根据青岛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财贸委员会《关于加强“管办脱钩”市场收费管理的通知》(青价费〔1999〕136号)的规定,市场主办单位可向业户收取市场设施服务费。市场设施服务费标准应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并与业户签订书面协议。根据《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青岛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集贸市场收取费用。市场主办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如遇到乱收费行为,业户或消费者可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举报电话12358。
  (七)关于加强农村物价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1、进一步将工作重心向农村倾斜。
  2、加强农产品价格管理,保持农产品价格水平合理。帮助农民提高农作物收购价格。
  3、加大农村物价监管力度。
  答复意见:
  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针对近年来全市农村物价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市物价局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于6月份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物价工作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3号),文件对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加强和改进农村物价工作作了全面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进农村物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任务及具体措施。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扎实抓好青政办发〔2009〕33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推动农村物价工作再上新台阶,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2、目前,大多数农产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价格。国家对小麦、玉米、稻谷、烟叶、蚕茧等农产品价格实行最低收购保护价,由省以上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市物价局严格落实国家、省制定的有关惠农政策和价格政策,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同时,适时组织开展小麦、玉米、花生、生猪、奶牛等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及时向政府上报关于小麦收购、农户农资购买、农户种植意向、农户收支情况等调查报告,为政府科学制定农业政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3、加大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工作力度。针对农村市场价格监管存在的“盲点”和“弱点”及经营单位点多面广的特点,市物价局专门制定了整顿和规范农村市场价格秩序工作方案,并决定从今年9月份开始,全面开展建立和完善涉农价格与收费公示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价格监督网络、规范农资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狠抓明码标价、规范“家电下乡”等产品经营者行为等方面工作,大力整顿农村价格和收费秩序,努力为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八)关于市场调节的商品不能随意涨价,政府要进行控制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
  根据《价格法》,由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定价目录管理,其余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由于95%以上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受监管手段和能力的限制,对这些经营者价格行为的监管,是我们价格监管工作的难点。为加大价格监管力度,国务院于2008年专门修改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加大了对串通定价、囤积居奇、低价倾销、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我们将进一步抓好落实。同时,配合国家、省有关部门,做好反价格垄断相关工作。另外,我市一直坚持价格调控目标责任制度,以市政府名义将价格调控目标分解至各行业主管部门,实行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全市价格总水平稳定工作。
  (九)关于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实际情况,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市物价局一直把调查研究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特别是重大价格政策出台前,均开展广泛的社会调查研究,以便切实掌握实际情况,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下一步,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深入基层,提高调查研究的工作水平。
  (十)关于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市物价局积极转变工作职能,积极组织开展了“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进一步强化价格公共服务,对接服务需求,为服务对象提供维权、自律、政策、信息、综合、协调六项服务,不断拓宽价格公共服务服务的范围和领域。今年,以市政府名义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通知》,在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格局、价格公共服务网络建设以及价格公共服务支撑保障等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提出了新的要求,实现了价格公共服务工作的新突破。下一步,将不断巩固工作价格服务进万家工作成果,在工作方法上求新,工作思路上求变,工作措施上求稳,工作效果上求实,从制度建设上入手,以制度保服务,以制度管永远,推动价格公共服务工作规范长效运转,努力为广大人民提供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
  (十一)关于转变工作作风、加强价格法制建设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加强法制建设是推行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市物价局通过完善价格法规体系,理顺价格决策体制机制,大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严格落实重大价格决策合法性审查、集体决定制度和重大价格政策实施跟踪评估制度等措施,不断提升价格依法行政水平。但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期望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下一步,将在干部教育培训、制度建设、监督考核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把工作做得更好。
  (十二)关于充分发挥市场定价机制作用,合理确定公益事业价格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市物价局将继续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以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该放开价格的放开,同时,改进政府定价管理形式和管理办法,该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制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套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三)关于药品价格差异很大,应加强管理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根据现行药品价格管理规定,目前国家对药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管理形式,其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药品由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权限分别制定最高零售价格,并实行差价率管理。各级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销售政府指导价药品,其零售价格,应以实际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或规定差额)计算的价格、中标零售价格和政府规定最高零售价格三种价格水平中就低执行;对市场调节价药品,应在实际购进价顺加不超过15%的差价率计算的价格与中标零售价格二种价格水平中就低执行;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含零售药店)经营的中药饮片和中草药,以实际购进价格为基础,顺加不超过25%加价率作价。营利性医疗机构及社会零售药店经营属政府指导价的药品,其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经营属市场调节价药品,其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由于各药品经营者的具体情况以及进货渠道、销售方式等不同,普遍存在同品种规格药品在不同经营单位出现价格差异的现象。若发现有违价行为,可拨打12358举报,市物价局将依法查处。对反映的“药品价格差异很大问题”,市物价局将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十四)关于提高估价过程透明度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市物价局价格认证的业务范围、文件依据、当事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工作流程、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均在青岛市物价局网站的“涉案财物价值鉴定办事服务指南”中予以公布,自觉接受政府机关及社会各界监督,提高了价格鉴定工作的透明度。但目前价格鉴定工作仍存在一定障碍,主要是因为各级法院的大部分经济、民事案件中的价值鉴定不委托价格鉴定机构鉴定,而委托给无资质的中介机构估价,因此无法保证其结论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为解决此问题,市物价局将努力争取以市政府名义下发文件,规范涉案财物价值鉴定行为,并将中介机构出具的估价结论纳入价格复核裁定范围,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十五)关于供热价格方面的意见建议
  1、应统一全市集中供热计费方式;
  2、煤价比去年低,但取暖费价格比往年高,供暖价格是如何算出来的。
  答复意见:
  1、根据价格管理权限,市物价局依法对市内四区集中供热价格进行管理,其他区、市集中供热价格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管理。如果全市统一集中供热计费方式,需修改《山东省定价目录》,我市没有修改权限。对此建议,将在调研的基础上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反映。
  2、2008采暖期,由于煤炭价格大幅上涨,市区供热企业储备煤炭平均价格达到每吨863元,较2005年供热价格调整时的煤炭价格每吨456元提高了89.3%,供热成本与价格严重倒挂,为维持供热企业的正常运营,确保冬季供热,根据国家发改委煤热价格联动的有关规定,只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因素实施了煤热价格联动。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市物价局充分征求了听证会代表及社会各界意见。对普遍反映调价方案中居民采暖用热每平方米使用面积36元的价格偏高,难以承受的意见我们进行了吸收,考虑到居民的承受能力,经市政府同意,市内四区居民采暖用热价格每平方米使用面积由26.40元调整为30.40元,对应煤炭价格为每吨605.55元。因煤炭价格上涨而增加的居民采暖供热成本分别由企业、居民、政府共同承担,其中,企业承担30%、居民承担25.7%、政府承担44.3%。今冬采暖期储备煤炭平均价格为687元,较上一采暖期储备煤炭价格下降了20.4%,但仍高于现行居民采暖用热价格对应的煤炭价格。因此,今冬居民采暖用热价格不作调整。煤热价格联动计算公式:
  供热价格=[现行不含税热价+煤炭价格变动额×(1-供热企业消化煤价上涨比例%)×单位煤耗]×(1+13%)
  (十六)关于电费价格比其他地区高,应该同网同价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根据价格管理权限,电价由省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管理,我市没有定价权限,应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由于历史原因,我市的销售电价在省内一直居于高水平,对此,多年来,市物价局一直以不同形式积极向省物价局反映我市销售电价高的问题,建议尽快实现全省销售电价同网同价,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要求在全省销售电价同网同价之前,应充分考虑我市的实际情况,通过不同方式逐步缩小我市与省内其他城市销售电价差价水平,得到了省局的理解和支持。2004年,全省销售电价调整时,全省平均销售电价提高0.007元,我市销售电价未作调整。2008、2009两年,全省销售电价调整时,我市调整幅度均小于省内其他城市,几年来,我市销售电价与省内其他城市的差价水平已逐渐缩小。下一步,将继续做好争取降低销售电价的工作,努力减轻我市居民和企业生产生活负担。
  (十七)关于物价员要持证上岗、定期培训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市物价局始终高度重视加强物价员培训工作,通过定期培训使他们熟悉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市场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后,由市物价局颁发统一印制的资格证书,实行持证上岗。下一步,将落实价格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沟通联系制度,进一步加大物价员队伍管理,不断规范企业价格行为。
  (十八)关于加强工作人员监督约束,公平公正地执法检查的意见建议
  答复意见:2009年,市物价局在全市物价系统开展执法监督活动,采取定性量分的办法,对各区市价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执法主体及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情况、案卷质量、投诉举报办理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抓好督促落实。同时,通过建立《青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下一步,将以进一步贯彻落实《青岛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加大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完善监督约束机制,严格落实价格行政处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实体或者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依法追究过错责任,不断规范价格行政执法行为。
  (十九)关于公开工商银行对退休职工只办理信用卡且收取费用的有关依据的问题(诉求类)
  答复意见: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国家发改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信用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据了解,工商银行办理信用卡收取费用依据为:《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青岛市分行中间业务收费标准(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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