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业军官属下列情况之一者,青岛市不予接收:
1. 年龄超过50周岁的。
2. 五级(含五级)以上伤残的。
3. 患有严重疾病经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 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5. 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或在缓刑期内的。
6. 被开除党籍或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7. 未列入当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的。
8. 连续3年转业按政策安置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地方报到的。
9. 其他原因不宜做转业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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