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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到青岛市安置:
1.回原籍或入伍地安置
(1)本人原籍或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青岛的。
(2)夫妇同为军官,或者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中级以上士官,双方同时转业的,任何一方的原籍、入伍地(不含院校分配入伍)是青岛的。
2.到配偶户籍地安置
(1)配偶随军前或结婚时常住户口是青岛的。
(2)配偶随军后取得青岛常住户口的。到青岛市区安置的转业军官,其配偶随军后须取得市区常住户口满2年。
(3)配偶常住户口在青岛的转业军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②战时获得三等功奖励、平时获得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③因战因公致残的。
3.到父母、配偶父母、子女户籍地安置
(1)父母身边无子女或转业军官本人未婚,其父母常住户口在青岛的。
(2)配偶为独生子女,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青岛的。
(3)转业军官的父母双方或一方为军人且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父母原籍、入伍地或父母离退休安置地在青岛的,转业军官可选择其中地区安置。
(4)父母、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在青岛的转业军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到父母、配偶父母或者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①在艰苦边远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的;②战时获得三等功奖励、平时获得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③因战因公致残的。
4.在部队驻地安置
(1)未婚或离异的转业军官,服役地在青岛且符合配偶随军条件。
(2)夫妇同为军官,或者一方为军官,另一方为中级以上士官,双方或者一方转业,任何一方的服役地是青岛的。
5.特殊贡献安置
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可以在全国范围内选择安置地。
服现役期间个人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的,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相关待遇的,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5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在西藏、新疆、军队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军队确定的二类以上岛屿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累计满10年的,可以在符合安置条件的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选择安置地。
6.我市经济建设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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