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65号)要求,特向社会公布2014年度青岛市盐务局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报告由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咨询和投诉情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共八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青岛政务网”(www.qingdao.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青岛市盐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市南区香港中路19号;邮编:266071;电话:85916709;传真:85916729;电子邮箱:qdsywj@qingdao.gov.cn)。
一、概述
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每月通过金宏网政务公开管理系统上报上月《信息公开工作月度统计表》,完成了《2013年我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报送了《国办〔2014〕12号文件贯彻落实意见》、《关于落实全市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情况的报告》、《落实全市信息公开工作要点情况成绩单》等,并在我局网站发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按照《条例》要求和我局工作实际,及时向社会发布了包括机构信息、公开指南、法规规章、公文法规、规划计划、财政财务信息、人事信息、工作动态、年度报告等在内的9大版块内容。2014年,共对外发布各类信息158条,其中公文法规72条、人事信息14条、工作动态42条、其它30条。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
1、在青岛政务网及青岛盐业信息网设专栏,提供可查阅的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年度报告等。
2、做好社会关切事项回应工作。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舆情信息处置领导小组,及早发现、研判需要回应的相关舆情和热点问题,及时发布了权威信息,消除不实传言,正面引导舆论;始终坚持利用“行风在线”、“网络在线问政”、“民生在线”、“政府信箱”等渠道开展政民沟通工作。通过政府信箱、政务服务热线答复问题134件,按要求规范、及时回复率100%。
3、充分发挥各种信息公开平台作用。通过青岛政务网及青岛市盐务局门户网站、金宏网等媒体对外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在公共信息传播体系中的作用,在青岛电视台《财经广角》、《健康新食代》等栏目宣传健康用盐、科学用盐知识。
4、做好内部信息公开工作,确保有关工作公开透明。主要包括:一是对单位车辆运行情况、行驶里程、维修、油耗等每月在局公开栏进行公示;二是对干部任免、人员编制等人事管理事项在局公开栏和局金宏网进行公示;三是对局属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情况在局门户网进行公示;四是行政处罚事项、流程、依据、裁量标准、咨询电话等都通过青岛政务网和青岛市盐务局网站窗口对市民进行公开,方便市民随时查询。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我局全年未收到依申请公开的申请。
(二)我局全年未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相关收费。
四、咨询和投诉情况
我局全年共受理现场咨询、电话咨询200余次,主要集中在咨询个人或单位购盐渠道、无碘盐的购买地点等方面。我局全年未接到投诉情况。
五、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4年未出现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六、工作人员和费用支出情况
1、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情况。按照市电子政务办公室的要求,我局设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兼职人员1人。
2、2014年未产生相关费用。
七、推进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
(一)全面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公开。进驻市行政审批大厅设立窗口,对审批实施机关、审批依据、办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是否收费、法定期限、承诺期限、办理地点等信息全部网上公开。2014年全市办理食盐零售许可证259个,全部网上流转运行。实现了市优化办三次提速23日、16日、14日的工作目标。
(二)全面实施行政处罚权规范透明运行。严格执行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全面落实《青岛市网上行政处罚及执法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盐业违法处罚案件3293起,全部纳入网上运行,除涉密事项外,处罚信息向社会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八、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主动公开的及时性和全面性有待提高。下一步将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加强信息发布、解读和回应,强化制度机制建设,不断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实效。
青岛市盐务局
2015年1月15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2014年度)
填报单位:青岛市盐务局 填报日期:2015年1月16日
统 计 指 标 |
单位 |
统计数 |
一、主动公开情况 |
|
|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 (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
条 |
158 |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
件 |
72 |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
件 |
106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
|
|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
条 |
86 |
二、回应解读情况 |
|
|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 (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
次 |
137 |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
|
|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
次 |
0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
次 |
0 |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5 |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
次 |
2 |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
篇 |
0 |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
次 |
0 |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
|
|
(一)收到申请数 |
件 |
0 |
1.当面申请数 |
件 |
0 |
2.传真申请数 |
件 |
0 |
3.网络申请数 |
件 |
0 |
4.信函申请数 |
件 |
0 |
(二)申请办结数 |
件 |
0 |
1.按时办结数 |
件 |
0 |
2.延期办结数 |
件 |
0 |
(三)申请答复数 |
件 |
0 |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
件 |
0 |
2.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
件 |
0 |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
件 |
0 |
涉及商业秘密 |
件 |
0 |
涉及个人隐私 |
件 |
0 |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
件 |
0 |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
件 |
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件 |
0 |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
件 |
0 |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
件 |
0 |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
件 |
0 |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
件 |
0 |
四、行政复议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五、行政诉讼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
件 |
0 |
(二)被依法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
件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
件 |
0 |
(二)被纠错数 |
件 |
0 |
(三)其他情形数 |
件 |
0 |
七、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
个 |
|
(一)部门网站(各部门填写) |
个 |
1 |
(二)区、市政府门户网站(各区、市政府填写) |
个 |
|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网站(各区、市政府填写) |
个 |
|
八、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
个 |
|
(一)部门(各部门填写) |
个 |
2 |
(二)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各区、市政府填写) |
个 |
|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市政府填写) |
个 |
|
九、查阅点接待人数 |
次 |
|
(一)部门(各部门填写) |
次 |
200 |
(二)区、市政府及其部门(各区、市政府填写) |
次 |
|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区、市政府填写) |
次 |
|
十、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
万元 |
0 |
十一、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
|
|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
个 |
1 |
(二)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
人 |
1 |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
人 |
0 |
2.兼职人员数 |
人 |
1 |
(三)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和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
万元 |
0 |
十二、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
|
|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
次 |
2 |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
次 |
0 |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
人次 |
2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