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畜牧兽医局2014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5-03-13 来源 : 青岛市畜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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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市畜牧兽医局依法、准确、及时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形成《青岛市畜牧兽医局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本年度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2014年度工作情况。我局始终坚持 “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工作原则,不断扩大信息公开的范围,增加信息公开的内容,完善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增强政府信息资源的社会服务功能。

  1.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我局下发了《青岛市畜牧兽医局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更新《青岛市畜牧兽医局信息公开指南》,在全局建立了由各业务处室、站所按职责分工,分门别类建立具体公开制度,局办公室进行督查督办和程序把关,对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通报的工作制度,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加大民生信息发布力度。对与群众关心的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专项监测信息,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监督检查、检测情况,兽医行业资格考试信息,各类专项整治活动等,均第一时间在政府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上公布工作方案、工作进程、完成情况,供群众查阅和监督。对规范性公文和涉及公众利益或畜牧专业性较强的公文全部配套公文解读,以问答的形式,加之通俗易懂的语言,使公文变得贴近百姓,增强可读性。

  3.多种渠道发布政府信息。在信息公开方式上,我们充分发挥政府门户网站的主渠道作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对于市民较关注的内容,我们积极与各生活类媒体做好沟通协调,如在“全市集中销毁假劣兽药饲料”活动中,我们积极邀请青岛电视台、《青岛日报》、《半岛都市报》、《青岛晚报》等6家媒体到莱西市,现场进行采访报道。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我局公开的信息主要涉及畜牧业发展、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人事任免等工作。2014年,共发布各类需社会周知的信息68条,备案信息54条,依申请公开信息7条,对发生变化的信息及时进行了更新,保证广大群众能够获得详实可靠的政府信息。

  (三)政府信息公开方式。我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青岛政务网站、青岛畜牧信息网、咨询电话、设置查阅点和公开栏等形式发布工作中产生的政府信息。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继续做好依申请公开的各项准备工作,录入依申请公开信息19条。2014年,无依申请公开情况发生。

  三、咨询和投诉情况

  2014年,未受理电话咨询。全年无投诉事件发生。

  四、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情况

  2014年,无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

  五、工作人员情况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兼职)1人。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一年来,我局信息公开工作在完善有关制度、提高公开频率等方面都有一定的进步,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对涉及民生较强的政府信息,如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查结果,要提高公开的频率。二是工作动态信息公开有待加强,要及时发布相关活动的进展情况,提高市民参与的热情,使市民更好地了解全市畜牧兽医工作。三是信息公开的渠道需进一步拓宽,当前信息公开突出政府门户网站主体,其他媒体进行公开的频率较低。

  2015年,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关于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安排,重点在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是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督促各处站尽快形成符合规定、可行性强的公开制度,提高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二是不断丰富公开信息内容,在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的基础上,关注群众需求,更多地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管等群众密切关心的信息,并提高此类信息的公开频率,由原来每半年公开改为每季度进行公开。

  三是拓展和完善公开渠道,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体作用的同时,扩大政府信息宣传面,更多地通过电视台、都市型报刊等与民生联系较强的媒体进行宣传,及时将畜牧动态信息向社会公布,使市民更好地了解全市畜牧兽医工作,便于群众对畜牧兽医工作的监督。

  四是加强督查考核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到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实行信息公开责任事故评先选优否决制度,提高机关党员干部对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视,全面提升政府信息公开水平。

  附件: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统计表

  下载:附件.doc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