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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市重点任务公开承诺事项有关工作的通知》部署及《关于提报有关材料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局牵头办理的相关事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汇报如下。
一、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
(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优惠贷款贴息
为了全力支持企业开足马力生产疫情防控保障物资,2月12日我局联合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等7部门印发《关于贯彻中央、省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保障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经济发展工作的通知》(青财金〔2020〕5号),贯彻落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财政贴息政策,对国家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25日后新增的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贷款,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对省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1月1日后新增的专项贷款(银行机构对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发放的专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市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上述企业不重复享受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政策有效期至2020年5月31日。政策出台同时发布操作细则,通过网站、报刊等方式宣传解读政策。
6月30日,我市在收到中央资金后,连夜下达348万中央贴息资金至享受贴息政策企业所在的9个区(市),并纳入直达资金监控平台管理。7月15日,已将贴息资金全部拨付至符合贴息条件的企业,缓解了企业实际还息压力,降低了企业实际融资成本。
(二)税收减免方面
市财政局积极应对,用活用好市级税收政策权限,统筹财政承受能力,在省内率先出台精准、有力度、阶段性、分类普惠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3月5日,出台《关于明确疫情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5号);3月25日,出台《关于明确疫情防控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的补充通知》(青财税〔2020〕8号),一季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展览、电影放映六大类困难行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其他纳税人减按7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一季度为我市纳税人减税7.5亿元。6月19日,出台《关于延续实施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执行期限延长至年底,预计再为我市纳税人减税6.5亿元。7月1日,出台《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政策的通知》(青财税〔2020〕19号),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租租金压力,精准支持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发展。
2020年1-9月,累计为我市6.5万户市场主体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11.5亿元。其中,4.5万户小微企业享受免征,为稳住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基本盘”发挥了重要作用。在今年8月召开的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座谈会上,企业普遍表示疫情以来国家出台的各类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税费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资金压力,提振了复工复产的信心。特别是我市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政策,力度大,普惠性强,大大降低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三)房租减免方面
4月,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印发《关于印发加快企业项目全面复工达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及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加大房租减免力度。我市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经济运行应急保障指挥部〈关于加快企业项目全面复工达产若干政策〉的通知》对承租房屋所有权属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经营性房产的,包括租户不直接与房屋所有权单位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而是通过第三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租户,免收今年一季度房产租金,减半收取二季度房产租金。
6月,省政府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举措》,延长国有房屋减免租金期限,明确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产的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在落实已往政策的基础上,再将减半征收房租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若干措施的通知》,将上述房租减免政策延长至12月31日。
截止10月底,我市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通过直接减免、延长租期等灵活方式为市场主体减免房租8479万元,文化企业减免房租22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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