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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大学青岛中心医院基层义诊管理规定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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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义诊管理规定

义诊是提供医疗、预防、保健等咨询服务的非商业性社会公益活动,对于疾病防治、宣传卫生知识、普及健康教育以及卫生支农等均具有积极的重要作用,是医务人员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具体行动。为加强基层义诊活动的管理,规范义诊行为,保障人民健康和合法权益,特制定规定如下:
一、义诊流程
1、基层医疗科负责基层义诊活动(包括社区、医联体、政府指令性任务及其他形式的义诊)的审查工作。义诊组织科室原则上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两周到基层医疗科申请备案。
2、基层医疗科对按规定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义诊要求的,应明确提出,并在义诊活动前一周书面通知义诊组织科室予以纠正;不纠正者,不得组织开展义诊活动。基层医疗科审核材料合格后报分管院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由基层医疗科通知义诊组织科室。
3、基层义诊活动由义诊申请科室负责组织,按照向基层医疗科备案的内容开展义诊活动,参加义诊人员须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在医院进行了执业注册。
4、在义诊组织前和义诊组织过程中申请义诊的科室应对义诊的场所、到达义诊地点的交通、义诊的天气及参加义诊人员的身体条件等有充分的评估和准备,对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情况有相应的应对措施,以保证在义诊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和车辆的安全。
5、医务人员应在义诊时佩戴医院胸牌,如义诊同时为志愿者服务活动,则需要着志愿者服装。
6、基层义诊过程中所需要的一切物品,包括横幅、车辆、桌椅、设备等,由义诊申请科室提前三天自行准备。
二、责成停止义诊标准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基层医疗科将立即责成义诊组织科室停止义诊,并依照《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相关科室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1、未经基层医疗科及分管院长审批备案擅自组织的义诊。
2、组织非医疗、预防、保健科室或非医务人员参加的义诊。
3、在义诊活动中从事推销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等行为或从事其他商业活动。
4、超出上报基层医疗科备案的义诊内容,擅自变更义诊时间、地点等。
5、弄虚作假骗取基层医疗科同意其开展义诊。
6、在义诊中进行封建迷信等与临床业务不相干的活动。
四、义诊考核标准
每次义诊结束后义诊申请科室需要提供义诊活动总结及照片等相关材料,基层医疗科将对义诊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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