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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规的通知精神,结合青岛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实施主体及受惠对象
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残疾人医疗费用减免的主体。持有各级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就医时享受医疗费用减免优惠。
二、减免内容及减收比例
残疾人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镇卫生院和规划内的村卫生室)门诊就医,免收一般诊疗费(自负部分)、出诊费两项费用;在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免收挂号费、诊查费、急诊观察床费三项费用;心电图、脑电图、胸片、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电解质(钾、钠、氯)测定费减收20%;住院患者心电图、脑电图、胸片、肝功、肾功、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血电解质(钾、钠、氯)、血糖测定费减收20%。
三、有关要求
(一)践行社会责任。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更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有关医疗机构主要领导必须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增强做好残疾人医疗费用减免优惠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确保残疾人费用减免优惠工作全面落实。
(二)优化完善流程。要针对残疾人特点优化完善服务流程和配套措施,规范服务行为和收费行为。有条件的二级综合公立医疗机构要设立“残疾人收费窗口”,为残疾人提供“优先服务,主动服务”。力求简化程序,在门诊区域设专门窗口即时报销,方便病人。
(三)建立专门帐表。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建立“残疾人医疗费用减免明细台帐”,指定专人负责。各区(市)卫生局每半年汇总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以上综合公立医疗机构情况,填报“ 残疾人医疗费用减免情况统计汇总表”(见附件2);局直医疗机构每半年填报“ 残疾人医疗费用减免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通过金宏网报市卫生局规划财务处。
(四)落实公示制度。各区(市)及有关医疗机构要将减免项目名称、减免比例、报销方式及服务流程等相关内容在门诊收款处及住院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确保医患信息通畅,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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