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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医院(或同级别医院)为甲方,青岛市胶州中心医院为乙方。
2.危急重症患者上转时,甲方先电话联系乙方,乙方确定就诊科室及接诊医师,甲方派专人护送并向接诊医生说明病人病情,同时提供相关的检查、治疗资料。
3. 甲方上转病人时填写《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上转单》,简要注明初步诊断、患者的病史及诊治情况、转诊原因、当前病情等情况,由经治医师签字并加盖公章。
4.乙方成立双向转诊服务部(设在服务中心),制定具体双向转诊实施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双向转诊工作,设立专线电话(服务中心电话58775112),实行24小时连续服务,建立双向转诊绿色通道,明确服务流程,确保服务质量。
5. 转诊病人到诊后,接诊科室及时安排诊治,不得推诿、拖延。对于需马上住院的病人,接诊医师负责电话了解相关科室床位情况,如果床位紧张,乙方给予协调,尽快解决。
6.转诊后若诊疗资金不足,可报于医务科(白天)或总值班(夜间或节假日)签字,签字后可先欠费进行检查和治疗。
7.药房、收费处及住院处要帮助协调,适当照顾,优先处理。
8. 遇有传染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告知甲方后可将各类传染病人转至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并按规定上报疫情。
9.遇有职业病、精神障碍性疾病患者检查证实后,联系甲方,应及时上转到相应的专科医疗机构或拥有相应专业的综合医院。
10.对康复期、诊断明确且病情稳定的急、慢性病以及符合下转条件的患者应及时转回社区,下转病人时由转诊科室填写《青岛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院双向转诊下转单》,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患者治疗评估和诊断、预后、辅助检查,转回社区后续的治疗、康复方案及诊治医生签名、联系方式等材料,提供后续治疗和康复的业务指导以及必要的跟踪服务,加盖公章(或诊断专用章)后转回原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下一步的康复治疗。
11.由甲方每月报卫生局相应转诊情况,同时将上报信息提供给乙方进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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