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期间患者需遵守的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2-17
字体大小: 打印

尊敬的患者(家属),您好:感谢您选择来我院就医,我们将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护理服务。为了保障您在住院期间的安全,使您的治疗能够顺利进行,请您理解并自觉遵守、配合我们做好以下工作:

1.患者(家属)须如实告知患者的既往病史,尤其是精神疾病史、传染病史、老年痴呆病史、糖尿病史、自杀史、跌倒史、药物过敏史和目前正在使用的药物等,以便您的疾病得到及时正确治疗。

2.住院期间,请勿私自外出。如确需外出,须向主管医生请假,经医生书面同意后方可外出并按时回医院,回院后应及时与医护人员联系。

3. 静脉输液期间,护理人员会按病情需要或医嘱调节滴速,切勿随意调节,如滴速出现异常请及时联系护士。

4.为避免火灾隐患,勿使用私人电器。   

5.为防止躁动坠床,医护人员会使用床护栏、约束带等安全保护措施,请予配合,切勿自行解除约束措施。   

6. 为防止患者滑跌,(1)地面潮湿或有水迹时勿行走并及时通知护士;(2)年老体弱、行动不便、头晕、服用特殊药物后(安眠药、降糖药、降压药等)的患者,请勿独自行走。   

7. 对于年幼、高龄、行动不便、意识不清、躁动、生活不能自理的患者,允许1名家属陪护。陪护者应给予患者日常生活照顾,负责患者日常生活安全。陪护者不得擅自离开。

8. 为使患者和医护人员免受烟草危害及预防火灾隐患,禁止在医院内吸烟。     

9.为预防患者发生感染请保持病室的环境清洁安静,患者及陪护人员应经常洗手。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