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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病历复印查阅相关信息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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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住院病历复制、查阅 

二、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三、办理地点及路线指引

(一)办理地点:门诊导医台

(二)路线指引:从东莞路大门进入医院后,左拐进入门诊大楼,门诊大厅一楼导医台进行复印。

四、办理条件 

 现住院病历由科室主管医师携带送至导医台,复印完毕后,再由该医师带回病房;已出院并归档的病历由导医台直接复印。 

五、申请材料 

(一)患者本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的身份证和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患者和代理人的关系证明材料。

(三)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保险机构: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承办人员的身份证及患者本人的身份证、患者本人或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还应当提供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六)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六、基本流程 

(一)患者本人、患者代理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带齐材料到门诊导医台,导医联系病案室,病案室审批材料,待身份审核通过后填写复印申请单,病案室工作人员调阅病历并由导医台进行复印。 

(二)保险机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需带材料到医务科审批,审批通过后至导医台进行病历复印。

(三)复印后的病历资料加盖公章,并进行登记签字确认。

(四)申请人至收款处交纳病历复印费。

七、可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

病案室可以为申请人复印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全部病历资料。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0〕910号) 

标准:每张(含A4、B5纸)0.5元 

 九、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十、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服务台、病案室服务窗口。电话咨询: 8666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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