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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患者入院须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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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患者及亲属:

您好!感谢您选择到我院就诊,我们会尽力为您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并请您对我们的服务随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同时,由于医院是诊疗疾病的场所,为了您和他人能够早日恢复健康,便于医护人员实施医疗行为,我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规定,希望能够在我们为您提供医疗服务的同时,给予配合。

1.根据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如需要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应当有患者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其他关系人签署相应的同意书。为了确保您能够了解有关的(特殊)检查、治疗目的和检查治疗本身存在的风险,我们的医护人员将会把有关情况向您详细交待,这是医护人员应尽的法定义务。如有不明白之处请及时提出要求,医护人员会给予解释。请您认真听取我院医护人员的告知并慎重考虑,认真签署知情问意书等法律文书。这些文书一经双方签署,就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对您正确行使自已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您应向医护人员详尽如实地提供您的与健康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本次患病的基本情况,既往曾患疾病及诊治经过、药物过敏史及其他有关详情。

3.您应遵从医师提出并经您同意的治疗方案及有关注意事项。出院后,您还应按照医师的嘱咐进行活动、休息,并保证及时复诊。

4.患者及亲属请遵守探视制度。探视时间:早6:00-7:50午10:00-13:30晚15:00-20:00。查房、治疗时间请患者不要离开病房,不得在病房大声喧哗或其他与诊疗无关有医疗秩序的事情。20点以后病房大门将关闭,无特殊原因请您及家属不要随意进出。

5.患者在住院期间,请遵照我院统一规定禁止离开医院,否则由此发生的任何意外情况后果自负,院方不负任何责任。

6.为了保证您的安全,住院期间请您穿防滑的鞋。对肢体活动不便的患者、老年人和儿童请家属配合在侧陪伴,不要随意离开患者身边,防止患者/患儿坠床或跌倒。当您身体出现不适情况需要护士帮助时,请立即使用床头或卫生间呼叫器呼叫医护人员,也可通过其他方式通知护士站,我们将及时为您提供医疗、护理服务。

7.入院患者需根据病情及时缴纳住院费用。如果由于个人诊疗经费不到位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院方不承担责任。

8.住医期间未经主管医师同意不得擅自院外就诊、购药、私自请医师来院会诊及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否则由此发生的不良后果自负。

9.为确保安全,严禁在非吸烟区吸烟,如病区、病室、走廊、电梯厅、消防通道等,严禁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油炉,未经许可不得将家用小电器或大功率电器带入病房使用,违者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10.为了保障病人生命安全,保证医护人员执行医疗行为,病房不得反锁。患者或家属个人的手提电脑、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勿带入病房,如若带入请自行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患方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的,院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11.如您的宗教信仰或民族风俗有特殊的要求或禁忌,请如实告知医护人员,在不违反诊疗原则的情况下,院方将尽力给予配合。

12.您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应保持理智、冷静,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处理。可与医院协商解决,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处理,或申请(院、市)医疗事故专家委员会鉴定,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出现扰乱正常诊疗秩序,殴打医护人员和损坏医院财物等违法行为时,院方将请公安部门介入依法处理,必要时将依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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