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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结算报销政策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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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 

结合生育医疗特点,对妊娠期检查、分娩、妊娠期及分娩后并发症等不同阶段的生育医疗费实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结算方式和 结算标准。

(一)妊娠期检查费。女职工妊娠期检查费实行按人头定额补助方式,定额标准为每人1600元。女职工生育出院时,妊娠期检查费随分娩医疗费一并报销。16-37周妊娠 住院流引产和>37周妊娠住院引产的,按每1600元标准报销。 

(二)分娩医疗费。女职工顺产、经阴难产、剖宫产发 生的医疗费,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人均定额包干结算方式。 符合生育保险统筹支付范围的分娩医疗费,女职工个人不负担。定额包干结算标准按照医院级别分别确定,调整为:一 级医院2800元、二级医院4600元、三级医院5900元。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将定额包干结算标准作为女职工分娩医疗费的报销限额。 (三)危重并发症医疗费。职工分娩或计划生育手术伴危重并发症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按项目据实结算,个人不负担。 (四)其他生育医疗费。住院保胎及并发症、分娩相关 病种、计划生育手术和流引产发生的统筹范围内医疗费,对职工个人实行限额结算方式。统筹范围内低于限额结算标准的据实结算,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负担。

二、其他

(一)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退休 (退职)人员、1-4级工伤职工、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等符合 规定生育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以下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不予支付: 1. 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2. 治疗各种不孕不育症、性功能障碍等; 3. 在我市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三)职工患异位妊娠发生的医疗费,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新生儿应及时参加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发生的医疗费按规定予以支付。

(四)异地生育等原因未能实现生育医疗费联网结算的, 按我市规定的结算标准实行限额结算。男职工生育补助金按 各级医院生育分娩 (顺产、难产、剖宫产)医疗费定额标准的50%执行。

(五)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发生的分娩医疗费,支付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

以上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时间以出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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