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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住院病历办理依据
(一)《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国卫医发〔2013〕31号)第十七条
(二《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4﹞433号)
二、办理地点
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门诊楼一楼综合服务中心
地址:青岛市永平路29号
路线:医院门诊楼入口处正对位置为综合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右侧为病案复印办理地点
三、办理条件
本院住院病人即可办理。
四、申请办理需提交的材料
1.患者本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2.患者代理人: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死亡患者近亲属:提供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提供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保险机构:提供保险机构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介绍信。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7.劳保机构:办理病退或伤残鉴定,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介绍证明。
8.防疫机构:调查传染病疫情时,要求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介绍证明。
9.患者所在企、事业单位代表为查实患者住院情况时,要求提供患者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单位代表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授权委托证明和所在企、事业单位的介绍证明。
拟办理出院病案复印的申请人,可于出院十个工作日以后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业务。
五、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病案室工作人员调阅病历并进行复印。
(三)持复印窗口开具的收费单到门诊楼一楼 “住院处打印明细窗口”缴费,或在窗口直接扫描二维码进行缴费。
(四)复印后的病历资料加盖公章后交给申请病历复印人员。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依据:《关于医疗机构病历资料复印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4﹞433号)
标准:每张(含A4纸)0.2元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办理:上午 8:00——12:00下午 1:30——5:00(节假日、双休日除外)
八、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青岛市第三人民医院病案室
电话咨询:89076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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