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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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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电网公平开放等要求,实现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为电网互联提供便利条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国能发监管规〔2021〕49号,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遵循“公平、公开、高效、安全”的原则,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积极支持、科学服务,创新工作机制,强化专业协同,在保障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互联工作流程和时限,提供规范、优质、高效、便捷的电网互联前期工作服务。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网互联前期工作管理,主要包括联网意向受理及回复,互联系统设计,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研究及回复,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互联协议签订与执行,以及信息公开等工作。

第四条 电网互联管理适用范围:

1.地方电网,是指地方独立电网企业所建设运营的电网系统。

2.增量配电网,是指其他企业投资、建设和运营的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电网和220(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局域电网,不涉及220千伏及以上输电网建设。

3.微电网,是指由分布式发电、用电负荷、监控、保护和自动化装置等组成(必要时含储能装置),是一个能够实现内部电力电量基本平衡的小型供用电系统。微电网一般接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系统发电容量或最大用电负荷原则上不大于20兆瓦。

第五条 申请并网的电网互联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电力体制改革、能源等政策,以及安全生产法规等相关文件要求。

2.电网互联项目应纳入政府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增量配电网建设应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

第六条 电网互联工作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

1.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对电网互联提出方符合国家要求建设的输配电设施,除保证电网和设备安全运行的必要技术要求外,不得提出高于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2.地方电网、增量配电网原则上通过11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与公共电网联网。如需通过220千伏电压等级联网,应在保证双方电网安全高效运行的前提下,严格按照能源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与规范,深入开展联网方案论证。

3.微电网并网应确保双方电网安全高效,原则上应通过单个并网点与公共电网联网。

 

第二章  管理流程

 

第七条 联网意向受理

省、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电网互联项目联网意向书,接收相关支持性文件和资料。根据申请材料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在收到联网意向书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八条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

(一)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编制

电网互联提出方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编制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市公司负责与电网互联提出方相互提供开展互联系统设计所需的基础资料,在受理联网意向通知书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互联系统设计相关基础资料的相互提供,并落实相关保密要求。相关基础资料仅用于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编制,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在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工作完成后,电网互联提出方应向省、市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

(二)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

省、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受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在收到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后,根据方案内容完整性和规范性情况,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三)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研究

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后,省、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应于5个工作日内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双方协商确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电网互联提出方负责委托咨询机构开展研究咨询,并书面明确咨询时间、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出具时间。

省、市公司依据确定的咨询时间,会同电网互联提出方等,组织咨询机构对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进行研究咨询。咨询机构根据与电网互联提出方协商确定的时间,及时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中明确互联工程功能定位和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咨询机构应在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

(四)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回复

咨询机构出具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后,省、市公司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咨询结论于5个工作日内向电网互联提出方给予书面回复意见。从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到回复的时间应符合《监管办法》有关要求(对于电网互联提出方和咨询机构因故超出合理工作周期的时间不予计入),并于一个月内将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报上级公司备案。

通过研究咨询的项目,省、市公司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

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项目,省、市公司根据咨询意见或会议纪要,在书面回复意见中明确需要补充研究的内容,由电网互联提出方组织设计单位对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补充论证后,重新向省、市公司提交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受理及回复时间重新计算。仍有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应及时向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汇报,请求协调确定。

方案确定后因单方原因调整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的,应商对方按照程序重新确定新的方案,相关费用原则上由调整提出方承担。

第九条 电网互联工程可研与核准(备案)

按照“谁主张、谁负责”的原则,电网互联工程原则上应由电网互联提出方投资建设。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组织开展互联工程可研,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对方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前期工作。

电网互联工程受规划、土地、环保等外部条件限制不可实施时,电网互联提出方应组织设计单位重新开展电网互联系统设计,并重新履行互联手续。

第十条 互联协议签订与执行

在电网互联工程获得核准(备案)后,按照职责分工,省、市公司与电网互联提出方一般应于30个工作日内签订互联协议。互联协议应包含互联工程的功能定位、功率交换、投资界面、建设内容、开工时间、投产时间,产权分界点、安全责任界面、电力电量计量点、双方违约责任及赔偿标准等内容。

电网互联协议签订后,电网互联工程投资建设方按照约定时间开工建设互联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双方加强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若遇重大问题,报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及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备案。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省、市公司应公开电网互联业务受理方式,确保可通过门户网站等线上线下多渠道办理。

第十二条 省、市公司在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和保密要求的前提下,通过门户网站等每月向电网互联提出方公布以下信息:

(一)截至上月末电网互联工程尚未投产的电网互联项目列表;

(二)电网互联提出方提交联网意向书、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时间,电网企业出具相应受理通知书、电网互联系统设计方案书面回复时间;

(三)与电网公平开放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电网互联信息公开制度、全过程管理信息档案制度。不断完善数字化线上服务功能,加强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用户体验、数据信息等衔接一致,为信息公开和规范管理提供工具支撑。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公司发展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 省、市公司提供互联服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违规收取费用,严禁直接或变相通过“三指定”开展互联系统设计方案编制等工作。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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