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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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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发改价格函〔2024〕98号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你司《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有关事项的请示》(鲁电营 销〔2024〕35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对于增量配电网企业用电,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对于110千伏以上用户,高可靠性供电费按110千伏标准执行。

三、高可靠供电费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用户接入公共电网点 的线路性质确定,其中用户从公用变电站(或公用变电站附近第一级环网柜)自建专用线路的,无论是否包含电缆线路,一律按照架空线路标准收取。

上述价格政策后期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请及时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价格处)。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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