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部有关部门,各市供电公司,各县供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139号)、《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和《中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委员会关于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全面优化供电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鲁电党〔2018〕166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报装接电相关流程,全面提升报装接电服务质量和效率,公司制定了《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发至收文单位本部及所属单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全面落实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优化营商环境和我省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工作要求,秉承“人民电业为人民”的企业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客户为中心,主动适应电力改革,创新服务手段,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指数,全面构建环节少、时间短、造价低、服务优、可靠性高的业扩报装服务新模式,持续提升企业、群众用电获得感和满意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则》和《山东省简化获得电力专项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业扩报装管理,包括用电前期咨询、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新建住宅小区用电业务办理、业扩配套电网工程管理、安全管控与服务质量评价和检查与考核的全过程作业规范、流程衔接及管理考核。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级单位的业扩报装管理工作,代管、控股单位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章 新装(增容)用电业务办理
第一节 用电前期咨询
第四条 每年年初收集省、市政府下达的省、市重点项目信息,定期收集省、市政府下达的新旧动能转换、儒商大会等重点项目信息,每月收集发改委立项、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批复(具备信息共享条件时自动推送)信息,客户办理临时用电时及时收集正式用电信息,启动用电前期咨询;高压客户提交正式用电申请,提供用电主体资格证明而其他申请材料未齐全时,按照“一证启动”原则,启动用电前期咨询。
第五条 启动用电前期咨询后,应重点收集客户的用电名称、用电地址、用电类别、用电容量、意向接电时间、近远期用电规划等信息,及时录入业扩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录入业扩项目储备库后,及时组织联合现场勘查。根据勘查信息,结合客户用电地址附近的电网现状、规划和客户意向接电时间,以及公司投资界面相关政策,判断是否需同步启动配套电网工程。
第七条 客户需依据供电方案开展设计的,可先行答复项目前期咨询答复书(10千伏客户包括接入电源方案和计量方案等,35千伏及以上客户包括容量、电压等级等),待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后,根据客户实际容量答复正式供电方案。如客户容量不确定时,可根据客户近、远期用电需求,提供近、远期项目前期咨询答复书。
第八条 各环节时限要求:启动用电前期咨询后,需收集客户用电信息的,5个工作日完成客户信息收集,录入业扩项目储备库;需答复项目前期咨询答复书的,录入业扩项目储备库或因资料不全启动用电前期咨询后,在入库或启动用电前期咨询之日起10千伏客户单电源客户5个工作日内、双电源客户7个工作日内答复,35千伏及以上客户10个工作日内答复。
第二节 业务受理
第九条 向客户提供营业厅、网上国网等办电服务渠道,实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一次办结”。
第十条 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时,应主动向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服务,接收并查验客户申请资料,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以下简称营销系统),推行线上办电、移动作业和客户档案电子化,坚决杜绝系统外流转。
(一)实行营业厅“一次办结”。受理时应询问客户申请意图,向客户提供业务办理指南,告知客户需提交的资料清单、业务办理流程、收费项目及标准、典型设计、审验标准、监督电话等信息。对于申请资料暂不齐全的高压客户,在收到其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后,按照“一证启动”要求,提供用电前期咨询,客户资料齐全后正式受理;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的低压客户,按照“一证受理”要求,在收到其用电主体资格证明并签署“承诺书”后,正式受理用电申请并启动后续流程,现场勘查时完成收资。业务办理人员了解客户申请信息并录入营销系统,生成用电登记表,客户签名后,即时传递至责任班组(供电所)。受理客户用电申请或用电前期咨询后,与客户预约现场服务时间,在营销系统中记录。已有客户资料或资质证件尚在有效期内,则无需客户再次提供。
(二)提供网上国网线上办理服务。通过线上渠道业务办理指南,引导客户提交申请资料、填报办电信息。供电服务中心运营管控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服务预约后,将受理工单直接传递至责任班组(供电所)。对于申请资料暂不齐全的高、低压客户,按照“一证启动”、“一证受理”要求办理,由运营管控人员告知客户在现场勘查时收资。
(三)提供政府政务大厅办理服务。在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置供电服务窗口,提供新装(增容)、变更用电业务办理、电费交纳、发票打印、业务咨询等服务。具备条件的,实现“一窗受理”后,客户办理房产证、营业执照或办理更名、过户时,同步办理用电新装或更名、过户手续;实现“一链办理”后,统一受理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资料,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发起申请。
(四)审核客户历史用电情况、欠费情况、信用情况。如客户存在欠费情况,则结清欠费后方可办理。
(五)客户提供的相关证件要及时扫描录入营销系统。
(六)对于具有非线性负荷并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客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工作,并提交初步治理技术方案,作为业扩报装申请的补充资料。
(七)对供电营业区内具备供电条件的客户,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拒绝受理用电申请和供电。
第十一条 全面推广业扩预约服务。营业厅受理的由营业厅业务办理人员与客户预约现场服务时间,记录在营销系统中;线上受理的由供电服务指挥中心运营管控人员进行业扩预约服务。
第十二条 各环节时限要求:营业厅和政务大厅受理的,即时将工单传递至责任班组(供电所);线上受理的,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预约,传递至责任班组(供电所)。
第三节 现场勘查
第十三条 根据与客户预约的时间,组织开展现场勘查。现场勘查前,勘查人员应预先了解待勘查地点的电网现状、规划及可开放容量、间隔等现场供电条件。
第十四条 现场勘查实行合并作业和联合勘查,应用移动作业终端,提高现场勘查效率。
(一)低压客户实行勘查装表“一岗制”作业。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在勘查确定供电方案后当场装表接电;不具备直接装表条件的,在现场勘查时答复客户供电方案,根据与客户约定时间或配套电网工程竣工当日装表接电。
(二)高压客户实行“方案预编,现场答复”。勘查前,客户经理根据客户用电申请信息及地址,提前编制供电方案,勘查时,具备直接答复条件的,根据预编的供电方案,现场直接答复;不具备直接答复条件的,现场勘查后组织会商答复客户。
第十五条 现场勘查时,应重点核实客户负荷性质、用电容量、用电类别等信息,结合现场供电条件,初步确定电源、计量、计费方案,与客户商定意向接电时间,通过移动作业终端自动生成现场勘查工作单。勘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居民客户,应核定用电容量,确认供电电压、用电相别、计量装置位置和接户线的路径、长度。
(二)对申请新装、增容用电的非居民客户,应审核客户的用电需求,确定新增用电容量、用电性质及负荷特性,初步确定供电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线路、计量方案、计费方案等。对申请新装的10千伏高压客户,还应确定是否具备不停电接火条件。
(三)对拟定的重要电力客户,应根据《供电监管办法》、《国家电监会关于加强重要电力客户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监督管理的意见》和各类建筑设计规范(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办公建设设计规范》)等确定重要负荷等级的有关规定,审核客户行业范围和负荷特性,并根据客户供电可靠性的要求以及中断供电危害程度确定供电方式。
(四)对申请增容的客户,应核实客户名称、用电地址、电能表箱位、表位、表号、倍率等信息,检查电能计量装置和受电装置运行情况。
第十六条 对因客户原因现场不具备供电条件或“一证受理”的低压客户未按承诺要求提供资料的,应书面告知客户终止流程并退还申请资料,向客户做好解释工作。勘查人员发现客户现场存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等异常情况,应做好记录,及时报用电检查班、反窃电班等进行处理,并暂缓办理该客户用电业务。在违约用电、窃电嫌疑排查处理完毕后,重新启动业扩报装流程。
第十七条 现场勘查分工
(一)低压客户申请用电,由营销部门现场勘查,拟订供电方案。
(二)10千伏普通客户由客户经理组织,运检、客户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现场勘查;10千伏高危、重要客户和专线客户,由客户经理组织,发展、运检、调控、客户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现场勘查;35千伏及以上客户,由客户经理成立现场勘查团队,根据客户申请用电情况组织发展、运检、调控、信通、经研所、客户管理单位共同参与现场勘查。
第四节 供电方案确定及答复
第十八条 依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等供电方案编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结合现场勘查结果、电网规划、用电需求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一致后,拟定供电方案。方案包含客户用电申请概况、接入系统方案、受电系统方案、计量计费方案、其他事项等5部分内容:
(一)用电申请概况:户名、用电地址、用电容量、行业分类、负荷特性及分级、保安负荷容量、电力用户重要性等级。
(二)接入系统方案:供电电压等级、供电电源的接入点、供电容量、电源进线敷设方式、柱上开关等接入工程主要设施或装置的核心技术要求。
(三)受电系统方案:客户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受电装置容量及电气参数配置要求;无功补偿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配置要求;谐波治理、调度通信、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要求;配电站房选址要求;变压器、进线柜、保护等一、二次主要设备或装置的核心技术要求。
(四)计量计费方案:计量点的设置、计量方式、用电信息采集终端安装方案,计量柜(箱)等计量装置的核心技术要求;用电类别、电价说明、功率因数考核办法、线路或变压器损耗分摊办法。
(五)其他事项:工程投资界面、产权分界点,客户应按照规定交纳业务费用,并告知客户收费依据,供电方案有效期,供用电双方的责任义务等,特别是取消设计文件审查和中间检查后,用电人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包括自行组织设计、施工的注意事项,竣工验收的要求等内容),其它需说明的事宜及后续环节办理有关告知事项。
第十九条 对于具有非线性、不对称、冲击性负荷等可能影响供电质量或电网安全运行的客户,应书面告知其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电能质量评估,并在设计文件审查时提交初步治理技术方案。
第二十条 建立业扩日例会制度。无法现场直接答复供电方案的客户,通过业扩日例会会商后确定供电方案,在规定时限内答复客户。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客户用电容量、供电电压等级和重要性分级等,取消供电方案分级审批,实行现场答复、备案或会审,方案确定后通过线上答复客户。
(一)有外线工程的低压客户,由营销部门现场答复供电方案。
(二)可现场答复供电方案的10千伏客户,通过移动作业终端客户电子签名后现场直接答复,经系统推送至发展、运检部门备案。
(三)不能现场答复供电方案的10千伏客户和35千伏客户,经业扩日例会会商后,通过网上国网线上答复客户。
(四)110千伏及以上项目,由客户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开展接入系统设计,发展部委托经研院(所)根据客户提交的接入系统设计编制供电方案,由发展部组织进行网上会签或集中会审。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统一答复客户。
第二十二条 高压供电方案有效期1年,低压供电方案有效期3个月。若需变更供电方案,应履行相关审查程序,其中,对于客户需求变化造成供电方案变更的,应书面告知客户重新办理用电申请手续;对于电网原因造成供电方案变更的,应与客户沟通协商,重新确定供电方案后答复客户。
第二十三条 供电方案答复期限:在受理申请后,有外线工程的低压客户不超过2个工作日;10千伏及以下单电源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双电源不超过7个工作日;35千伏客户不超过10个工作日;110千伏及以上单电源客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双电源客户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第五节 外部工程实施
第二十四条 通过电话、微信、网上国网等线上渠道与客户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协助客户制定里程碑计划,全程跟踪客户工程和配套电网工程建设进度。供电方案答复后,为客户提供不少于两次的现场服务。
第二十五条 客户电力接入外线工程需要占用公司线路通道的,向营销部门提出申请,营销部门收到申请后即时传递至运检部门,运检部门3个工作日内完成通道占用审批后由营销部门答复客户。
第二十六条 10千伏及以下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实现“一链办理”后,营销部门收齐客户电力接入工程行政审批资料后,传递给市级政务服务中心供电营业窗口,供电营业窗口统一发起公司和客户的电力接入工程审批申请。
第二十七条 为普通客户受电工程提供过程服务。在客户工程施工期间,全程跟踪客户工程进展,主动上门为客户提供用电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协商意向接电时间。
第二十八条 对于多(双)电源(不含多(双)回路)、高危等重要客户或者有特殊负荷(高次谐波、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的客户,开展设计文件审查和中间检查。对于普通客户,实行设计单位资质、施工图纸与竣工资料合并报送。
第二十九条 通过电话、网上国网等线上方式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受理客户设计审查申请时,应查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和设计图纸及说明。设计图纸及说明上应有设计单位盖章,设计图纸日期应到日,设计人员应手写签字。如资料欠缺或不完整,应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以及供电方案要求,开展重要或特殊负荷客户设计文件审查。审查时,应采用现场会审方式,运检、调度、信通等部门根据分工参与审查,审查意见应一次性书面答复客户。重点包括:
(一)主要电气设备技术参数、主接线方式、运行方式、线缆规格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20千伏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2013)、《3-110千伏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0-2008)、《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2007)、《66千伏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等规范和供电方案的要求;通信、继电保护及自动化装置设置应符合《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 50061-2010)等有关规程;电能计量和用电信息采集装置的配置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国家电网公司智能电能表以及用电信息采集系统相关技术标准。
(二)对于重要客户,还应审查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保安措施等,应满足有关规程、规定的要求。
(三)对具有非线性阻抗用电设备(高次谐波、冲击性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性负荷等)的特殊负荷客户,还应审核谐波负序治理装置及预留空间,电能质量监测装置是否满足有关《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 12326-2008)、《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 14549-1993)等规程、规定要求。
第三十一条 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线上反馈审查结果,告知客户下一环节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因客户原因需变更设计的,应将变更后的设计文件再次送审,通过审核后方可实施。
(二)承揽受电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省级及以上能源监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三)工程施工应依据审核通过的图纸进行。隐蔽工程掩埋或封闭前,须报供电企业进行中间检查。
(四)受电工程竣工报验前,500千伏安及以上客户应向供电企业提供进线继电保护定值计算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设计图纸审查期限:自受理之日起,高压客户不超过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 通过电话、网上国网等线上方式受理客户中间检查申请。受理客户中间检查报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开展中间检查。发现缺陷的,应一次性线上通知客户整改。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一)现场检查前,应提前1个工作日与客户预约时间,告知检查项目和应配合的工作。
(二)现场检查时,应查验施工企业、试验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资质要求,重点检查涉及电网安全的隐蔽工程施工工艺、计量相关设备选型等项目。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一次性告知客户整改。客户整改完毕后报请供电企业复验。复验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中间检查合格后,线上反馈检查结果。
(五)对未实施中间检查的隐蔽工程,应书面向客户提出返工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中间检查的期限,自接到客户申请之日起,高压供电客户不超过3个工作日。
第六节 送电准备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取标准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收费后应向客户提供正式发票。除高可靠性供电费外,用电业务办理过程中严禁向客户收取其他费用,严禁自立收费项目或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根据公司下发的统一供用电合同文本,与客户协商拟订合同内容,形成合同文本初稿及附件,并按国网公司要求统一进行编号。对于低压居民客户,采取背书方式签订,可通过网上国网、移动作业终端电子签名方式签订。
第三十七条 高压供用电合同实行分级管理,由具有相应管理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核。对于重要客户或者对供电方式及供电质量有特殊要求的客户,采取网上会签方式,经相关部门审核会签后形成最终合同文本。
第三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文本经双方审核批准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签订,合同文本应加盖双方的“供用电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并加盖骑缝章后生效;如有异议,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合同条款。
第三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有效期高压不超过5年、低压不超过10年,装表临时用电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每6个月续签一次。
第四十条 电能计量装置和用电信息采集终端的安装应与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验收前完成。
(一)现场安装前,应根据供电方案、设计文件确认安装条件,并提前与客户预约装表时间。
(二)采集终端、电能计量装置安装结束后,应核对装置编号、电能表起度及变比等重要信息,及时加装封印,记录现场安装信息、计量印证使用信息,请客户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柱上开关(含跌落式熔断器)的安装应与客户受电工程施工同步进行,验收前完成。
(一)10千伏架空线路客户接入,应立附杆T接,确须直接在主干线T接的,无论客户接入配变容量大小,均应加装断路器型分界开关。
(二)除在主干线直接T接的情况以外,10千伏架空线路客户接入变压器总容量在630千伏安及以上的,应加装断路器型分界开关,容量在630千伏安以下的,加装跌落式熔断器。
(三)安装柱上开关时,应同步连接客户侧引线,电源侧引线暂不连接。
第七节 验收接电
第四十二条 通过电话、网上国网等线上方式受理客户竣工检验申请。简化竣工检验内容,重点查验可能影响电网安全运行的接网设备和涉网保护装置,取消客户内部非涉网设备施工质量、运行规章制度、安全措施等竣工检验内容;优化客户报验资料,普通客户实行设计、竣工资料合并报验,一次性提交。
第四十三条 竣工检验分为资料查验和现场查验:
(一)资料查验:在受理客户竣工报验申请时,应审核客户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主要包括:
1.设计单位资质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可承担所有行业规划红线内、外的电气设计。
(2)工程设计行业甲、乙级资质可承担本行业规划红线内电气设计。
(3)工程设计电力(送、变电)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可承担相应等级的规划红线内电气设计。
(4)规划红线外的线路工程,除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外,其他应提供工程设计电力(送、电)专业丙级及以上资质。
2.施工、试验单位资质证书是否满足要求:
(1)10千伏电压等级的施工和试验应具备五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2)35千伏电压等级的施工和试验应具备四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3)110千伏电压等级的施工和试验应具备三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4)220千伏电压等级的施工和试验应具备二级及以上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5)取得一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可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6)外省施工单位到我省从事电力设施安装活动时,应先到山东省能源监管办公室备案后方可施工。
3.工程竣工图及说明是否满足要求:
(1)竣工图纸日期应到日,设计人员应手写签字。
(2)竣工图纸应满足供电方案的要求。
4.交接试验报告是否满足要求:
(1)交接试验报告日期应到日,试验人员应手写签字。
(2)交接试验报告应根据电压等级和现场设备等,包含变压器试验、真空断路器试验、隔离开关、负荷开关及高压熔断器试验、电缆试验、避雷器试验、接地电阻试验、套管、悬式和支柱绝缘子、二次回路试验等内容。
5.主要设备的合格证明和型式试验报告。
6.500千伏安及以上客户还需提供保护整定调试记录。
(二)现场查验:应与客户预约查验时间,组织开展竣工检验。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程和客户竣工报验资料,对受电工程涉网部分进行全面检验。对于发现缺陷的,应一次性线上告知客户,复验合格后方可接电。查验内容包括:
1.电源接入方式、受电容量、电气主接线、运行方式、无功补偿、自备电源、计量配置、保护配置等是否符合供电方案;
2.电气设备是否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国家、行业等技术标准,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电气产品;
3.试验项目是否齐全、结论是否合格;
4.计量装置配置和接线是否符合计量规程要求,用电信息采集及负荷控制装置是否配置齐全,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5.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及谐波源设备是否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
6.双(多)路电源闭锁装置是否可靠,自备电源管理是否完善、单独接地、投切装置是否符合要求;
7.重要电力客户保安电源容量、切换时间是否满足保安负荷用电需求,非电保安措施及应急预案是否完整有效;
8.供电企业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
(三)竣工检验合格后,应根据现场情况最终核定计费方案和计量方案,记录资产的产权归属信息,告知客户检查结果,并及时办结受电装置接入系统运行的相关手续。
(四)竣工检验应依据:
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4.《电气装置安装工程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8.《电气设备交接和预防试验规程》
9.《电能计量装置管理规程》
10.其他需要依据的规程规范。
第四十四条 竣工检验分工:
(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负责计量装置部分的验收。
(二)运检部门负责变压器及以上部分的电气设备验收,负责审查交接试验报告。
(三)调控部分负责继电保护部分的验收。
第四十五条 根据现场勘查时确定的是否具备不停电接火条件,以及与客户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后了解到的客户意向接电时间,提前提报停(送)电计划和带电接火申请。
(一)需要停电接火的,客户经理负责做好客户工程跟踪管控,与客户协商验收、接电时间,营销部门提前10个工作日提报停(送)电计划至运检部门。
(二)需要带电接火的,客户提出验收申请当日,营销部门向运检部门提报带电接火申请,营销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运检部门组织送电。自客户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电。
(三)确需停电接火,但如变电站、环网柜间隔送电等不影响其他客户的,可采取临时停电措施,验收送电流程参照带电接火执行。
(四)特别紧急项目可采取临时停电措施,发起非计划停电流程。
第四十六条 停(送)电计划和带电接火申请应在营销系统中录入,推送至PMS系统。在停(送)电计划批复发布后,运检部门通过PMS系统反馈至营销系统。
第四十七条 正式接电前,应完成接电条件审核,并对全部电气设备做外观检查,确认已拆除所有临时电源,并对二次回路进行联动试验,抄录电能表编号、主要铭牌参数、起度数等信息。
接电条件包括:启动送电方案已审定,新建的供电工程已验收合格,客户的受电工程已竣工检验合格,供用电合同及相关协议已签订,业务相关费用已结清。
第四十八条 送电方案编制:
(一)220千伏送电方案由公司调控中心按管辖权负责组织编制送电方案,公司营销部、运检部、建设部、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参与送电方案审查。市公司营销部负责组织送电,市公司调控中心、运检部参与送电。
(二)10千伏专线、35千伏、110千伏送电方案由市公司调控中心按管辖权负责编制送电方案,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运检部参与送电方案审查。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送电,市公司运检部、调控中心参与送电。
(三)10千伏非专线及以下客户由业扩报装承办部门负责组织送电,市公司运检部门参与送电。
第四十九条 接电后应检查采集终端、电能计量装置运行是否正常,会同客户现场抄录电能表示数,记录送电时间、变压器启用时间等相关信息,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在移动作业终端上填写新装(增容)送电单,并请客户签字确认。
第五十条 验收接电的时限:
(一)对于无配套电网工程的低压客户,在正式受理用电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装表接电工作;对于有配套电网工程的低压居民客户,在工程完工当日装表接电。
(二)对于10千伏高压客户,自客户申请竣工检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验收送电;其他高压客户,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送电工作。
(三)对于有特殊要求的客户,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时间装表接电。
第八节 资料归档
第五十一条 推广应用营销档案电子化,全面取消纸质工单,实现档案信息的自动采集、动态更新、实时传递和自动归档。在送电后3个工作日内,收集、整理并核对归档信息和资料,完成归档。
第五十二条 制订客户资料归档目录,利用系统校验、95598回访等方式,核查客户档案资料,确保完整准确。如果档案信息错误或信息不完整,则发起纠错流程。具体要求如下:
(一)客户提供纸质版资料的保留纸质版,线上提供的保留电子版;所有业扩工单保留电子版。除供用电合同及竣工资料外的其他纸质工单或客户资料推行电子化方式收资、存档。
(二)客户提供的营业执照或授权委托书盖章的,所有业扩工单不需客户盖章,电子签字即可。档案资料应重点核实有关签章是否真实、齐全,资料填写是否完整、清晰。
(三)各类档案资料应满足归档资料要求。档案资料相关信息不完整、不规范、不一致的,应退还给相应业务环节补充完善。
(四)业务人员应建立客户档案台帐并统一编号建立索引。
第三章 安全管控与服务质量评价
第五十三条 实行业扩报装标准化作业,按照国家、行业技术标准开展设计审查、中间检查及竣工检验工作。加强对相关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的资质审查,把好客户入网安全关。
第五十四条 加强业扩作业现场安全管控:
(一)业扩报装现场工作应严格执行“三票四卡”制度。在同一个工作日、同一区域内、采取相同安全措施的低压批量新装作业,可以使用一张《客户业扩报装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卡》,但批量工作必须在控制卡有效时间内完成,不能在有效时间内完成的,需终结后重新办理新安全控制卡。
(二)对客户开展高、低压业扩报装相关工作的,必须填用客户业扩报装现场作业安全控制卡,严格执行业扩类作业指导书。
(三)业扩报装现场作业时,严格执行工作票(卡)“双签发,双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工作监护制度,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个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落实现场风险预控措施。对10千伏新装客户,验收时已安装柱上开关(含跌落式熔断器)的,要首先核实电源侧引线是否连接,如未连接,应在此设专职监护人;如连接,应要求施工单位在柱上开关(含跌落式熔断器)客户侧验电、挂接地线,确认无电后,方可继续验收。
(四)严格查处违章行为。建立健全业扩反违章工作机制,坚持以“三铁”反“三违”,从严处罚,常抓不懈。在业扩现场工作中,任何人发现有违反《安规》要求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才能恢复作业。各类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五)加强安全学习培训。将提升业扩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建设作为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紧密结合业扩现场作业特点和业扩从业人员在应用安全知识方面的薄弱点,采取合理有效的培训和考核方式,以学习《安规》等安全规章制度为重点,结合专业实际开展案例教育、岗位培训,进一步提高营销人员安全意识、安全风险辨识能力和现场操作技能。
第五十五条 供电服务中心每月对未实行线上受理、需进行协同的环节未协同、业扩报装及业扩电网配套工程各环节超时限、超短超长工单、体外流转等业扩问题进行业扩服务质量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发布业扩全流程管控分析报告,对业扩服务质量进行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第四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六条 强化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涵盖专业协同、工作质量、客户满意度等多维度指标的业扩报装评价体系,将业扩报装主要环节质量纳入同业对标,按职责进行实行全方位、全过程评价考核。
第五十七条 对在业扩报装过程中发现的三指定和不规范收费等严重影响营商环境的行为,以及在业扩报装工作过程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重大经济损失的,由市公司监察部会同营销部共同调查,对核实的事件上报市公司党委,严肃追责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由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营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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