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政务全搜索
高级搜索
我要收藏
取消收藏
各有关单位:
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及公示期反馈意见,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2025年度青岛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纳入名单的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和《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环办综合〔2021〕32号)的规定履行环境信息披露主体责任,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环境信息,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是重要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基础性内容,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我局将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活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特此通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