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通过定期实施安全绩效评定工作,验证主体责任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不断调整完善,制定有效措施,以实现持续改进的目的,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学校安全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工作。
3 职责
3.1 安委会负责学校年度安全绩效考核。
3.2 安委办负责各科室安全绩效考核,并负责编写评定报告;负责编制安全绩效评定整改措施计划,并做好督办工作。
3.3 各科室负责落实安全绩效评定整改措施计划中与本科室有直接相关的各项整改措施,并对主体责任体系运行提出改进建议,
4 工作程序
4.1 绩效评定
4.1.1 评定时间
在每年年底进行一次评定。其间隔不超过12个月。
4.1.2 评定方式及内容
(1)校级考核见6.4.2《学校年度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运行绩效考核细则》;
(2)科室级考核见6.4.3《学校各科室年度安全绩效考核》
4.2 评定结论
绩效评审应明确评审结论,并形成详细的绩效评定报告,评定报告按照相应的评定标准或评分细则的要素,逐条进行详细分析和论述。
评定结论应明确下列事项:
(1)体系运行效果;
(2)体系中出现的问题和缺陷及所采取的改进措施。
4.2 持续改进
4.2.1 安委办根据绩效评定,对体系中发现的问题,应针对性提出整改措施计划,督促各部门及时进行整改。
4.2.2 安委会负责对主体责任体系内容充分性、有效性进行评定,结合学校自身情况认真分析,做出相应修订。
5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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