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与学校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 定义
相关方是指在学校内从事与学校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在学校内从事各种公务活动和进行业务往来的外部单位和个人。相关方主要包括:
3.1 依照与学校订立的有关合同,在学校内从事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劳务输出以及其他承包各种项目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从事建筑施工、设备安装、产品配套、保洁绿化、劳务输出的外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3.2 经学校总务科或各对口业务科室同意,进入学校内开展各类公务活动的外来单位或个人,如进行商务洽谈、参观访问、工作检查的外单位工作人员。
4 职责
4.1 总务科是学校相关方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
4.2 各项目承办科室(指负责基建、维修、安装、运输、后勤服务等项目牵头科室)负责相关方的安全管理,负责其相关法律文件的各类证件和资格的预审、签订合同,负责相关方的安全教育,负责其人员的安全管理和从业资格审核。
4.3 因各类公务活动进入学校的其余外来人员,由各接待(邀请)科室负责其在学校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5 程序
5.1 项目承包方安全管理
5.1.1 以合同形式外包各项目时,各项目承办部门必须对外来项目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方”)的合法性、技术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内容为:
(1)验证承包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承包方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资格证、法人委托书,建设、安装等项目必须具有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建筑施工许可证、施工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以上证书必须真实有效,未按期审验,视为废证;
(2)承包方的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3)承包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5.1.2 安全保证条件确认完毕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依照学校相关规定与承包方签订合同。合同书必须体现安全管理的条款,或另行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及违反规定的处罚条款。
5.1.3 承包方在开工前必须落实施工(维修)方案,定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将施工(维修)方案递交项目承办单位备案。
5.1.4项目承办部门开工前督促承包方对承包方负责人、安监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相应工种和作业的安全培训,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5.1.5 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或其他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和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项目承办单位应事先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制定安全措施,经项目承办单位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以上内容必须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5.1.6项目承办科室设监护人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监护人应能胜任工作。严格履行工作许可制度。
5.2 租赁单位安全管理
5.2.1 学校以合同形式进行对外出租业务时,出租项目的各承办科室应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审查内容包括:
(1)承租单位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具有承担安全生产风险的经济能力,是否具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有成熟的安全生产制度和管理经验。
(2)承租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具备与租赁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从事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业务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
5.2.2 承办单位与承租单位签订合同或协议时,应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或签订《租赁安全管理协议》,并向安委办备案。
5.2.3 承办单位应为承租单位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场所、设备设施,并在合同中予以体现。承办单位应如实告知承租单位租赁场所存在的危险因素及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
5.3 配套(供应)方的安全管理
5.3.1 总务科负责各配套企业、供应商、物资回收企业及其相关方(如物流公司)在学校内的安全管理,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并作好培训记录。
5.3.2 总务科与各相关方签订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充分体现安全管理的内容,明确合同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
5.3.3 凡进入学校的相关方员工应遵守以下规定:
(1)服从学校的管理,自觉遵守学校生产安全等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学校的安全检查。
(2)未经学校相关科室允许,严禁进入各种危险作业场所、重点办公区域、涉密场所等。
(3)未经学校相关科室审批,严禁擅自在学校内进行动火作业、擅自动用生产设备或私接管线等。
(4)凡相关方车辆需要进入学校的,应严格遵守学校内部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5)相关方在学校内使用、运输、储存易燃易爆及危化品时,采购部应提前告知总务科,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5.4 其他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
5.4.1 公务往来人员主要指在学校内进行临时作业(如临时搬运、修理工)、商务接洽、参观访问、工作检查、业务咨询等公务活动的人员。
5.4.2 公务往来人员的安全管理按照“谁邀请、谁负责,谁接待、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由各科室负责本科室邀请(接待)的外来人员在学校内的安全管理。
5.5 总务科对相关方提供的服务作业性质和行为定期识别风险,采取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并对其安全绩效进行监测。
5.6 相关方名录、资质审核、安全协议等相关材料应归档管理。
6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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