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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事故管理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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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学校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流程,通过事故统计和分析,做好事故回顾和总结,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避免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的生产安全事故管理。

3 职责

3.1 学校各级负责人根据综合预案在各自职责权限范围内负责相应等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3.2 事故发生科室负责报告事故、现场处置,参与配合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

3.3 安保科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事故资料的收集、汇总和归口管理,并建立学校安全生产事故台账。

3.4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 程序

4.1 事故等级划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相关规定,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 事故报告

4.2.1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接到报告后根据严重程度,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向院长报告。

4.2.2 事故报告按照方式可分为口头报告、书面报告。口头报告适用于情况紧急或动态性进展的情况报告,书面报告适用于事故处理的阶段性工作进展和结论性情况报告。

4.2.3 事故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及事故现场情况;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

(3)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5)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6)事故报告科室、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7)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调查和处理

4.3.1 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2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4.3.3 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由安委会、工会及相关科室和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3.4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4.3.5 事故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 统计、分析和回顾

4.4.1 统计与分析

安保科应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台帐,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 6442-86)定期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归档并保存事故结案材料。

4.4.2 回顾

安保科应在事故发生后、安全月等时间组织员工对本院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相关事故进行回顾、学习,做好相关记录。

5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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