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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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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预防、控制和消除学校医疗工作中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医疗工作中职业健康的管理。

3 职责

3.1 人事科负责学校职业健康的归口管理。

3.2 各科室负责本部门范围内职业健康管理的监督。

4 程序

4.1 职业病危害告知

4.1.1 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说明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待遇。

4.1.2 员工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应与员工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手续。

4.1.3 按规定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离岗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和建议及时如实告知员工。

4.1.4 在醒目地点设立公示栏,公布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公布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监测、评价结果。

4.1.5 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应急处理措施。

4.1.6 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职工遵守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4.2 职业病危害申报

4.2.1 人事科负责组织按照安监总局《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4.2.2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4.2.3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1)医疗卫生单位的基本情况;

(2)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

(3)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

(4)作业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5)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6)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

(7)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及其他资料。

4.2.4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当出现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1)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2)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3)单位名称、法人代表或者院长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4.3 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

4.3.1 积极开展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职业病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的技能。

4.3.2 新员工入职必须先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转换工作岗位,也应进行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4.3.3 开展日常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班前、班后会及其它空余时间,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4.3.4 结合事故案例开展职业卫生教育。

4.3.5 保留相关教育培训记录。

4.4 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

4.4.1 对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4.4.2 对所有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并有记录,确保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4.3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4.5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适用医院《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4.6 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4.6.1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员工公布。

4.6.2 医院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结果存入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向员工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4.6.3 在日常的职业病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卫生环境和条件的要求。

4.6.4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件时,应在十二小时内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加强信息沟通与传递。信息上报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概况、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件现场情况、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在做好防护的前提下,按程序开展具体的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4.7 职业卫生监护档案管理

4.7.1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查体,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查体费用由医院承担。

4.7.2 为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员工离开医院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医院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5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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