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目的
为规范学校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使用和保管,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
3 职责
3.1 总务科负责学校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编制防护用品的采购计划,对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数量、质量及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3.2 采购办负责采购符合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4 程序
4.1 配备
总务科结合学校实际按照《山东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DB37/1922-2011)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
4.2 发放
4.2.1 总务科按照配备标准及时向员工发放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并做好发放记录。
4.2.2 外来人员应由陪同科室向总务科申请,领用必要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完毕后由陪同科室统一收回归还。
4.3 使用
4.3.1 使用人员应正确使用和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不得私自涂改劳动防护用品的标志、颜色,不得改变劳动防护用品的性能、结构或超出其本身功能特性范围挪为它用。
4.3.2 使用人员自觉接受管理人员对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4.3.3 使用人员有权拒绝佩戴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权拒绝使用性能与工作内容和环境特点不相符的劳动防护用品。
4.3.4 使用人员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确保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性能。
4.4 检查
总务科负责日常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5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
2023年7月1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