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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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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财产安全和员工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校长 书记为消防安全总负责人,履行以下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保障学校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学校的消防安全基本情况;

(2)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隐患;

(3)组织扑救火灾,调查处理火灾事故。

3.2 安保科分管领导为本院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院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3.3 安保科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3.4 各科室负责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消防日常管理工作。

4 程序

4.1 教育、培训

4.1.1 安保科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4.1.2 宣传教育培训的形式采取集中与分散、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1.3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1)本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2)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4)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其中,第(3)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4.1.4 安保科对所组织培训的时间、内容及接受培训人员进行详细的记录并存档。

4.1.5 教育培训内容包括: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本科室、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如何引导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其他相关消防知识。

4.2 防火检查

4.2.1 安保科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4.2.2 安保科应当根据住院情况安排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4.2.3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4.2.4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4.2.5 学校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4.3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

4.3.1 学校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

4.3.2 学校消防设施器材由安保科和维保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安保科监督实施。

4.3.3 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对防火重点部位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保持设施、器材整洁完好。

4.3.4 各科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由本科室管理,本科室人员每月巡查一次,并在记录上签字。

4.3.5 安保科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按照规定对全校消防设施、设备,每月进行一次消防维保工作。

4.3.6 安保科负责全校的灭火器每年更换一次,消火栓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维修。

4.3.7安保科指派巡查人员,定期对学校内的消防器材进行巡查,保证处于完好状态,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

4.4 疏散保障

4.4.1 各科室负责确保本区域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4.4.2 安保科负责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急广播系统、防火门等,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4.4.3 严禁在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

4.5 隐患整改

4.5.1 安保科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检查和改正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1)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在禁烟场所吸烟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7)其他违反消防规定的行为。

4.5.2 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安保科提出整改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重大火灾隐患在治理前应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

4.5.3 消防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将整改情况报安保科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4.6 应急预案和演练

4.6.1 安保科应制定学校消防疏散专项应急预案。

4.6.2 安保科应当按照消防疏散专项应急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4.6.3 应急演练应保存相关演练记录。

4.7 消防档案

4.7.1 安保科应建立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和消防安全管理资料。

4.7.2 消防安全基本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

(2)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3)消防安全制度;

(4)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布置;

(5)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人员名册;

(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7)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8)应急疏散预案。

4.7.3 消防安全管理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文件;

(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8)火灾情况记录;

(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5 附则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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