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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岛卫校季度考核实施办法 (暂行)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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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平时考核指导意见》 (青人社发 〔2021〕 21 号) 和我校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季度考核的实施办法(暂行) ,待学校 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方案调整后,按照最新方案执行。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 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分级分类、注重实绩, 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坚持简便易行、奖惩分明。

二、考核范围

我校在职在岗工作人员,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考核内容和指标

考核内容和指标体系根据《青岛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指导意见》、《青岛市事业单位平时考核指导意见》 规定执行。其中,在考核内容方面,要注重考核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情况,以及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和应对重大考验的表现等。在考核指标方面,应当体现政治性、导向性、精准性和实效性,一般由共性指标和个性指 标构成,共性指标主要有 “德”“勤”“廉”的内容组成, 主要从工作人员落实学校《师德师风建设意见(试行) 》,履职尽责完成基本工作量,是否存在《不胜任现职人员负面清单(试行) 》的情形,遵守学校《考勤管理规定》 和廉政 情况进行考核; 个性指标主要有 “能” “绩”的内容组成, 主要从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工作实绩、创新性工作和承担 额外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效果进行考核。

严格落实 “三化一型”干部队伍建设要求,区分不同类 别、 岗位特点加强对组织力执行力的考核评价。

四、考核周期和考核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一般每季度一次,在次季度第一个月 的月初进行。

根据科室、教研室人数、职能等情况,划分考核单位, 原则上行政后勤科室各考核单位应在8人以上,教研室各考核单位应在 10 人以上,考核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 决定可以适时调整。各考核单位应成立由 3-5 人组成的民主 管理考核小组,一般由中层干部和室主任牵头负责组织实 施。

五、考核结果确定和运用

( 一)  结果确定 。 季度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 4 个等次。好等次人数原则上掌握在本考核单位参加季度考核总人数的 40%以内,评定为好等次的工作人员,应当 采取适当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其他考核等次人员的 考核结果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 足,提出改进要求,听取本人意见。

工作人员在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考验时,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当期季度考核 结果可以直接确定为好等次。

工作人员在重大关头、关键时刻不服从组织安排,或者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等造成不良后果的,当期季度考核结果 可以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

( 二)  结果运用 。 充分发挥考核 “指挥棒”作用,有针 对性地加强激励约束、培养教育,奖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励担当、促进发展,合理有效地运用好考核结果。季度考核 结果记入我校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对季度考核结果为好、较好等次的工作人员,可以采取 一定形式及时给予表扬,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季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工作人员,及时谈话提醒。对季度考核结果为较差等次的工作人员,及时批评教育, 必要时进行诫勉。对出现达不到现岗位要求、完不成所承担   的工作任务等情形的工作人员,参照我市《不胜任现职公务   员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规定,纳入“不胜任工作人员池” 管理。发现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按照有关纪律和法律法规   处理。各考核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帮助引导工作人员查   找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激发自我完善的内生动力,为   其改进提高创造条件。

六、相关明确事项

1.考核当期内援派、挂职、抽调等组织安排参加专项工 作的,由接收单位开展季度考核,接收单位未开展的,由学 校根据掌握其在接收单位的表现情况确定考核等次。派出学习培训的,由学校根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季度考核。

2.外单位调入和新入职人员在当月 15 日前(含 15 日) 报到的,当月起参加季度考核;15 日以后报到的,从次月起参加季度考核。

3.本单位调出人员在当月 15 日前(含 15 日) 办理调出手续的,当月起不再参加学校的季度考核; 在15 日后办理 调出手续的,从次月起不再参加学校的季度考核。

4.退休人员从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不再参加季度考核。

5.考核当期内病假、事假较多,累计 7 天的(含 7 天), 以及产假、工伤治疗等国家法定假期的,原则上不确定为 “好”等次。考核当期内病假、事假累计时间超过季度考核 周期一半的,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

7.在考核当期内组织安排校内工作调动的,根据有效工 作时间长短确定考核所在单位。

8.考核当期内试用期人员一般不确定为 “好”等次。

9.教职工受到诫勉、党纪政务处分、因涉嫌违法违纪立 案调查期间季度考核等次按照市卫生健康委转发的《关于公 务员季度考核有关问题的说明》 执行。

10.一般行政人员的平时考核等次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考 核等次确定。

七、附则

1.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和第七届工会联席会通 过后, 自 2021 年 1 月起执行。

2.本办法具体由人事科负责解释。其他未尽事宜根据 《青岛市事业单位平时考核指导意见》 (青人社发〔2021〕 21 号) 和市卫生健康委转发的《关于公务员季度考核有关问 题的说明》 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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