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学生实习工作,维护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合法权益,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质量,推进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产业转型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学生实习,是指我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学生按照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方案安排,由学校安排或者经学校批准自主联系到企(事)业单位进行职业道德和技术技能培养的实践性教育教学活动,包括认识实习和毕业岗位实习。认识实习指学生由学校组织到实习单位参观、观摩和体验,形成对实习单位和相关岗位的初步认识的活动。毕业岗位实习指具备一定实践工作能力的学生,在专业人员指导下,辅助或相对独立参加实际工作的活动。毕业岗位实习必须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完成所规定的实习任务,未按教学计划完成毕业实习任务者不准予毕业。
第三条 学生实习的本质是教学活动,是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也是学生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阶段,与课堂教学具有同等重要地位。通过实习,使学生切实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巩固加深所学专业知识,掌握临床基本操作技术,全面了解和对接岗位要求,培养学生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为毕业后从事卫生健康行业相关工作奠定基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教学副校长及德育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科、学生科等科室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实习班班主任为成员的实习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学校实习工作。
(二)实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实习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教务科,负责实习工作的统筹组织和管理工作。
(三)实习指导教师和实习班班主任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实习生的思想教育、专业实习和安全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教务科职责
教务科承担实习管理办公室职能,是学校实习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协调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对全校实习教学进行规划和协调,制订和修改有关实习管理工作的制度和管理办法。
(二)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负责实习单位的遴选,加强与实习单位的联系和合作。
(三)根据实习大纲,协调实习单位实习岗位、招收人数、具体要求等,对实习工作进行安排,并做好实习教学各环节的协调、检查、督促和评估。
(四)实习前对实习生进行实习动员,组织学生学习相关规章制度。
(五)负责实习指导教师队伍的组织,实习队长、实习组长的选定。
(六)协调好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关系,随时检查、处理学生在实习中发生的问题,对突发性事件要迅速报实习单位和学校。及时控制事态发展,尽力减小损失和社会影响。
(七)开展实习经验交流及评比表彰先进等工作。
(八)负责实习经费的预算上报工作。
(九)负责毕业岗位实习审核和实习成绩核定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教研室职责
(一)按照教学计划制定实习计划,上报教务科备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改变实习计划,应按教学规范要求办理变更申请手续。
(二)负责落实学校安排的其他有关实习教学任务。
第七条 实习指导教师职责
(一)及时对接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组织和派送。
(二)定期进行实习工作检查,及时与实习单位相关负责人、实习队长联系,全面了解学生思想、学习、工作、安全等情况。
(三)每月填写实习检查表,经实习单位盖章后上交教务科,作为奖励性绩效发放依据。
第八条 班主任职责
(一)做好实习前培训动员,协助教务科做好实习分配和组织。
(二)及时了解本班实习生情况,与实习指导教师、实习生、学生家长保持密切联系。定期将实习情况汇报给教务科,遇特殊紧急情况随时上报。
(三)负责按时完成本班实习相关材料的收集汇总。
(四)必要时配合教务科到实习点处理具体问题。
第九条 实习队长及实习组长职责
(一)各实习单位设实习队长1人,副队长1人,根据实习单位科室设置情况可分设若干实习小组,各小组设组长1人。
(二)实习队长负责协助学校和实习单位做好实习生的组织和管理,及时向实习生传达学校和实习单位的要求,及时向实习指导教师和教务科上报实习情况。实习队长每月汇总实习生考勤情况上报学校教务科。
(三)实习组长负责与实习科室沟通,在科室负责人和带教教师的指导下,做好本组实习生思想政治、业务学习、生活管理、文娱体育活动安排等工作,及时向实习队长、学校实习指导教师上报实习情况。
第三章 实习管理
第十条 实习安排
(一)毕业岗位实习由学校统一组织安排,也可由学生及家长自主联系。学生自主联系的实习单位应是学校实习基地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同意,经教务科审核通过后,学生方可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并由实习单位出具实习接收函。实习岗位应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要求,与学生所学专业对口,自主联系实习单位学生未按要求建立实习档案,视实习无效。
(二)护理、助产专业的实习医院必须为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且医院病床数在200张以上。
(三)实习单位确定后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由学生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家长和班主任签字同意,经教务科批准后方可变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排实习
1.休假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办理休学手续且在休学期内者。
2.在校期间缺课或旷课累计超过50学时者。
3.实习前有重大违纪或违法活动仍在处理中未有结论者。
4.收到开除学籍处分或留校察看处分未到期者。
5.未按学校规定缴清学费、住宿费及其他费用者。
(四)认识实习按照一般校外活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由学校安排,学生不得自行选择。
第十一条 实习期间考勤规定
(一)实习期间,学生应按实习大纲的要求参加实习,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学校的校规校纪,按时出勤,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为保证实习期间的安全和实习周期的完整,实习期间一般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请假者需要严格遵守请假制度,否则视为违纪违规。
(二)实习期间无寒、暑假。法定节假日服从实习单位安排。
(三)实习期间因病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批准,因病请假三天以上需持病历及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经班主任签字确认后,由学校教务科批准并报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备案。
(四)实习期间原则上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必须事先由学生和监护人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准假。事后补假一律无效,按旷工处理。请事假三天以内由所在实习单位实习管理部门批准,三天以上由学校教务科批准。
(五)请假应履行正常手续并须得到批准,假期结束应及时销假,否则以旷工论处。
(六)实习生实习期间请假累计超过一个月者,必须补足实习,实习费用自理。因实习延期影响正常毕业的,后果自负。
第十二条 违纪违规处理
(一)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违纪违规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实习期间因违纪违规被实习单位终止实习者,学校不再安排实习。
(二)违纪违规行为符合《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暂行规定》和三二连读挂靠高校的学生相关管理规定内应给予处分的情形,从其规定。
(三)实习期间不遵守公共秩序,在实习单位大声喧哗、干扰或影响他人学习、工作,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处分。滋事起哄,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视其造成后果的严重性,带头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随从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顶撞带教教师,工作不认真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五)实习期间无故迟到、早退、旷工者(迟到、早退累计两次按1学时计;旷工按照1天8学时计):旷工累计2-4天给予警告处分;旷工累计5-7天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工累计8-10天给予记过处分;旷工累计11-14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实习期间利用互利网通讯工具,歪曲事实、煽动闹事、制造事端、侵害他人权益、扰乱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实习生损坏、遗失器材或药品情况处理
(一)实习生应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如发现器材或药品损失后,应立即报告实习队长,并向带教教师和科室负责人报告,请示处理意见。
(二)实习生因责任心不强,不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流程,玩忽职守、保管不善,或不听从指导医(教)师的指导,擅自操作造成器材、药品丢失或损坏,应写出书面检查,并负责赔偿,赔偿金额根据被损坏物品的新旧成色、损坏程度、责任大小确定。
(三)本办法与实习单位规定有出入时,由学校负责与相关负责部门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实习检查
(一)学校实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年度实习督导检查计划,参与实习单位实习检查和走访。
(二)实习管理办公室对各实习单位每季度检查一次,可普遍检查或重点抽查。重点督导检查实习生表现和实习计划执行情况并进行通报。检查内容包括:学生思想情况、实习计划完成情况、实习期间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基本理论和基本操作技能教学情况、学生工作态度、劳动纪律、职业道德情况等。
(三)实习指导教师、实习班班主任按相应职责进行例行检查。
第十五条 实习资料管理和成绩评定
(一)学生参加岗位实习前,签订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三方实习三方协议。
(二)学校在学生岗位实习前发放《毕业实习报告表》。
(三)学生实习期间按要求填写《毕业实习报告表》,每个科室轮转结束,实习生填写在本科室实习的收获和存在问题、组长或带教老师填写评语、科主任和带教老师给予评语并评分;实习结束后,实习生填写个人实习总结、实习单位签署评语并盖章,完成后由实习队长交教务科审查。
(四)涉及以下情况的,实习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1.实习期间违法犯罪、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对学校或实习单位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者。
2.实习期间未经实习单位和学校双方同意而擅自离岗,累计旷工达14个工作日者。
3.实习结束,未能向学校上交《毕业实习报告表》者。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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