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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财务收支管理制度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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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并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由财务科统一管理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四条 学校所有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按规定执行,并进行公示。

第五条 学校校长是收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校长和财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各科(室)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部门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学校所有收费必须严格执行收费申报制度和收费公示制度,所收各项代办费用,要及时办理结算业务,学生科根据教务科和财务科核算的书费账单向毕业学生及家长公示使用情况,并结算费用。凡退还给学生的费用,均由学生签字,由班主任负责结退到学生手中,任何人不得截留挪用。该补收的费用按规定报批后,由班主任负责按实收齐后上交学校财务部门,办理相关票据手续。凡经批准或按文件规定收取的所有费用必须纳入学校财务科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收费。

第七条 学校所有收费统一使用山东省财政部门制发的正规收费票据,财务科要加强票据管理,落实专人领购、保管、缴验及发放票据。建好票据台账和收费档案,做到票款一致。票据存根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保管。

第八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财务科不得使用,也不得作为报销凭证。收费票据不得转借、转让、代办、买卖和用于自立项目的收费,不得利用收费票据从事经营活动和违法违纪活动。

第九条 财务科要定期检查涉及收入的合同,收入金额与合同约定是否相符,并做好记录。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为事业支出,即学校开展教学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不得自行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各项支出必须纳入预算,由财务科统一归口管理。财务科要严格按照预算批复和用款计划执行,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市卫计委、财政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学校支出预算中人员经费由人事科负责办理,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资、津贴、补贴和福利待遇方面的规定,发放总额严格控制在年初预算和人社局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不巧立名目突破预算,滥发津贴补贴。

第十四条 学校支出预算中设备购置由设备科负责办理、基建维修项目由总务科负责办理,均要按照采购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并按合同约定执行;日常公用经费按财政规定的定额执行,按照“精打细算,厉行节约”的原则合理使用,严格控制“三公” 经费支出。

第十五条 大额资金支出按照学校制定的《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从财政局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学校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七条 审批原则:

1、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经费支出安排向教育教学倾斜,从紧控制学校行政、消费性支出。

2、经费审批以当年财政下达的预算项目、额度为基准,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和无预算项目的经费。

3、经费审批严格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专款专用和经费开支标准,并对所审批经费内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4、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或虽已履行了审批手续的经费开支项目,经审核后,如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的,财务科均不予办理,做到“三不”,即:不办理无预算的开支,不办理超标准的开支,不办理手续不全的开支。 

5、坚持“回避”的原则,校长经手的有关票据由党委书记或副校长审批。

第十八条 审批权限:

1、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重大财务事项的决策和管理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费开支,须经单位班子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同意,方可列支。

      2、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财务审批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财务审批工作全面负责。受校长委托,行政副校长可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审批权限。

    第十九条 审批程序:

       1、财务审批分为财务审核和财务批准。财务审核由财务人员负责,财务批准由校长负责或由校长授权的分管副校长担任。

2、各项经费支出原始凭证必须先由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初步审核、报相关业务职能部门审核、财务科对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管副校长进行业务审批、校长进行财务批准。无上述审批手续,财务科不得支付任何款项。

4、各级审批人员应认真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要承担相应责任。

5、审批流程:经手人持相关经济业务的凭证(经手人签名)→证明人(验收人)签名→职能部门(总务部门、教务部门等)审核签名→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名→分管副校长核批→校长审批→出纳报账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科室。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学校纪委和审计科监督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制度内容有抵触的,按本制度执行。本制度视国家有关财务制度更新和实际执行情况定期修订。本制度与新出台的政策和规定不相符时,则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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