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学校持续高质量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10〕7号)特制定本校学籍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中专、三二连读中专段和职业中专学生。
第三条 三二连读大专段学生的学籍管理,按照挂靠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入学、注册与学籍管理
第四条 按照省、市级有关部门职业教育招生规定录取的学生,持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按学校要求和规定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新生在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取得学籍。
第五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相关费用或者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应当持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在条件允许时及时到校注册。两周内不能到校注册,应办理休学。
第六条 凡注册的新生由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网站学籍备案。
第七条 学生姓名、身份证号码不得随意更改。确需变更者,须先与学校沟通,办理相关手续,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由学校办理手续。
第八条 学籍档案由专人管理,学生毕业离校后,学生档案按照档案管理规定转递。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登记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和学籍档案。
第十条 学业成绩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科目成绩实行百分制,考查科目实行等级制。期中、期末各组织一次考试。考试科目期末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分别占一定比例综合确定。具体比例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制定。考查科目以测验成绩结合平时成绩综合评定,分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及格(60-79分)、不及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学生缺课达到课程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考试资格,于毕业前方准补考。
第十二条 凡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学生均不得缺考。学生因本人病事假不能参加考试,应事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缓考,发给缓考证明,过后可随补考学生进行考试,缓考成绩记60分或及格。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视为旷考。凡旷考者,该课程记为“旷考”,于毕业前方准补考。如学生却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活动,必须出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经体育老师、班主任、教务科审核同意后,办理体育课程的免考,免考成绩记60分或及格。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前取得的各种课程单科合格证书,不作为课程免修依据。
第十四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相应的纪律处分,在毕业前方准补考。
第十五条 教学实习是教学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必须按照学校安排认真参加临床实习,实习成绩作为毕业成绩之一记入学籍档案。毕业考试在学生毕业离校前,由教务科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学生综合素质考核成绩的考核、鉴定,由各班班主任组织实施。
第四章 升学与留级
第十七条 学生每学年学业结束,经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经考核考试课有四门及以上(含四门,考查课两门算一门)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按照留级处理。
第十八条 联合办学大专班面临转段的学生留级,按照《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关于大专学历层次学生学籍管理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应及时将留级生情况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学生留级不得超过两次,留级超过两次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表现突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制度,奖学金评定依据《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奖学金评定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优秀学生评选制度,校级优秀依据《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实施办法》由班主任进行评选,学生科审核,领导批准后由学校表彰。省、市级评优由班主任提名,学生科或教务科进行评选,报学校批准后上报。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学校纪律和有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依据《青岛市中小学生处分规定》和学校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和态度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教育,能深刻认识错误、确有改正进步的,根据《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学生处分撤销暂行规定》撤销其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受到校级及以上奖励或处分,学校会及时通知学生或其监护人,学生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休学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1.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病或指定医疗单位诊断,必需较长时间的治疗、休养者;
2.履行请假手续,因故一个月不能到校上课者;
3.因特殊原因必须休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接受处理期间,不得办理休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以一年为限,原则上只能休学一次。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确有正当理由者,可以再次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审核批准后,可延至二年。两年以后未能复学者,需办理退学手续,否则,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学期开学前两周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应由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的,方可复学。健康检查不合格,不得复学。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后,经学校批准复学的,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七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可以申请转学。学习未满一学期的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三十二条 我校学生确需转出者,应持相关证明,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填写转学申请表,转入学校同意后,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办理转学手续,上报备案。
第三十三条 按照规定转学只能在规定学期的开学前两周和学期结束前两周办理,其余时间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大专层次与中专层次不得互转专业;留级(复学)学生不得转专业;留级(复学)学生如果下一级没有相应专业接收,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八章 退学与退费
第三十五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办理退学手续,学生退学后,学校应当及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做退学处理:
1.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的;
2.休学期满无特殊情况,两周内未办理复学手续或者连续休学两年,仍不能复学的;
3.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继续学习或不适合从事医学专业的; 4.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5.学生擅自离校连续两周以上的;
6.一学期旷课累计达90课时以上的;
7.学生留级超过两次的;
8.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或学校纪律,不能继续留校学习的;
9.其他应进行退学的情形。
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费办法及退费额度按照《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每学期末集中办理退费手续,每年两次。
第九章 毕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期满,成绩合格,思想品德评价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毕业前仍有课程成绩(包括毕业实习)未合格者,由学校统一组织补考,考核合格后,方可颁发毕业证。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凭相关各科室盖章的离校手续单领取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毕业证书遗失,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学历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山东省青岛卫生学校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3年8月31日起执行,我校原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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