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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青岛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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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在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六盘山区等11个原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四省涉藏州县,新疆南疆四地州的农村(不含县城)学生全部纳入国家助学金资助范围。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调整。

第四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校应当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发〔2019〕1号)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组织学生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第五条 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初审,按程序报至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资助卡发放,原则上按学期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 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八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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