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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免除学费。
第二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补助,按专业核拨公用经费。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补助,按照教育事业统计在校生数和免学费标准予以拨付。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四条 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
第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负主要责任。学校应当完善机构和人员配备,指定专人具体负责资助工作。
第六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可先办理入学手续,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予以相应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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