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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青岛市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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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中学习成绩、技能表现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磨练技能,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全日制二年级及以上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表现等要求。学习成绩排名位于年级同一专业前5%(含5%)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对在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习成绩排名可放宽至30%(含30%),同时需要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由学校审核后加盖学校公章。

“表现特别突出”主要是指:

1. 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等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 在职业技能竞赛或专业技能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世界技能大赛取得优胜奖以上和入围世界技能大赛中国集训队及国际性职业技能竞赛获前8名,在中国技能大赛等全国性或省级职业技能竞赛获得优秀名次(一类职业技能大赛前20名、二类职业技能竞赛前15名)。在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等专业技能竞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省级选拔赛获得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4. 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体育专业学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的主力队员。

5. 在重要艺术展演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非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艺术类专业学生参加全国中小学生艺术展演或同等水平全国性及国际性比赛,获得三等奖及以上或前三名奖励,以上展演(比赛)省级遴选获得二等奖及以上或前二名奖励。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6. 获市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杰出青年、五四奖章等个人表彰或荣誉称号。

7. 参加全国中等职业学校文明风采优秀作品展示展演的个人或集体项目主要创作人员。

8. 在创业等其他方面有优异表现的。

第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审定并下达我市的总名额和各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数分配,按程序下达相关学校和区市。同时向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适当倾斜。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 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应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级部主任、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等人员组成,具体负责本校奖学金评审工作。

第九条 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等职业学校将评审结果按照程序分别报送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第十条 市教育局联合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评审工作,并于11月10日前将评审材料统一报送教育部。

第十一条 每年12月31日前,由中等职业学校上级主管部门将当年国家奖学金通过银行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计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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