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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艺术学校2021年教师招聘计划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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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青岛艺术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初试、面试及资格审查有关事宜公告发表时间:2021-03-10  访问次数:21611 

根据2021年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工作要求,我校地理招聘岗位报考人数超过30人,本次招聘增加初试环节。初试于3月19日(星期五)进行,面试于3月20日(星期六)进行。资格审查定于3月22日(星期一)进行。现将初试、面试及资格审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初试和面试

(一)报到时间、地点

1.初试报到时间:3月19日(星期五),根据《初试分组及初试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初试应聘人员7:10前报到,初试应聘人员全天在考点封闭初试。

2.面试报到时间:3月20日(星期六),根据《面试分组及面试时间安排表》(见附件2),面试应聘人员7:10前报到,应聘人员全天在考点封闭面试。

3.初试、面试报到地点:青岛艺术学校(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176号)(可乘市内368、390、303、216、363等多条公交线路到达,2号地铁李村站、3号地铁万年泉路站到达)

(二)初试和面试安排

1.初试。初试采取答辩方式进行,答辩时间每人5分钟。初试结束后,按照招聘岗位,根据初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30人进入面试。进入面试范围人员按照规定时间参加面试。初试成绩不计入面试成绩。

2.面试。面试题目分为说课、答辩两部分。面试的说课10分钟、答辩5分钟。

(三)成绩公布

初试成绩在初试结束当天通过学校网站(http:// www.ysxx.qdedu.net)或微信公众号(QDARTSchool)公布。面试成绩原则上在全部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并于面试结束当天在学校网站(http:// www.ysxx.qdedu.net)或微信公众号(QDARTSchool)公布。

(四)有关要求

1.请应聘人员携带面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初试和面试,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时间未到的视为弃权,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初试或面试资格。

2.应聘人员自带备课用笔。

二、资格审查

(一)审查时间、地点:

1.审查时间:3月22日(星期一)8:00--11:30

2.审查地点:青岛艺术学校办公楼320会议室

(二)资格审查提交材料,详见《2021年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简章》。

(三)资格审查结果公布

资格审查结束当天在学校网站(http:// www.ysxx.qdedu.net)或微信公众号(QDARTSchool)公布进入笔试范围人员名单。

(四)有关要求

1.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提交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考试资格。对恶意提交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伪造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报考资格。

2.资格审查通过进入笔试范围人员,在规定时间通过青岛市教育局网站招生考试栏目(http://edu.qingdao.gov.cn/n32563465/index.html)进入“便民服务系统”进行笔试缴费、打印笔试准考证。

3.笔试交费时间:2021年3月21日9:00-3月23日16:00。4.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3月25日9:00-3月28日09:15。

 


应聘人员守则

1. 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报到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初试和面试,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弃权。参加初试和面试须凭面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进入报到地点。

2. 应聘人员进入候考室后应主动关闭手机和各种电子设备,并全部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初)试结束后凭面试准考证领取。应聘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和备课室,每名应聘人员面(初)试结束后须立即离开考场。

3. 应聘人员分面(初)试组抽签确定面(初)试顺序。应聘人员按面(初)试序号进行面(初)试。

4. 应聘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备课,在备课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面(初)试纪律,不准携带各种资料、书籍、报刊等物品进入备课室和面(初)试考场,不得在备课室提供的课本上涂写或作记号。备课使用备课室提供的稿纸,备课结束后可携带本人的备课稿纸说课,备课使用的教材不得带出备课室。

5. 应聘人员面(初)试时应先向考官说明自己的面(初)试序号和应聘岗位,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官透露个人信息。应聘人员按照主考官的指令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说课、答辩和技能测试。面(初)试到达规定时间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6.面(初)试结束后,应聘人员带好自己的物品按规定离开考点,离开时不得将面(初)试考场的教材、资料和物品带走。

7.进入考点后应聘人员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接受监督,遵守面(初)试规则和考试纪律。凡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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