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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生考试缓考办理事宜,加强缓考管理,保证公平,特对课程缓考管理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因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参加课程期中、期末考试的,可申请缓考。
因公、因病或其它不可抗拒的因素包括:
(一)公务性事假,如参加学校组织的重要的出访、竞赛、活动等(需附上级通知文件及学校组织部门证明);
(二)家庭有重大变故者,如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有直系亲属病危、亡故等(需附相关证明材料或学生监护人/家长手写的说明);
(三)学生本人突发严重疾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原则上只同意因病或受伤住院卧床不起或因病、受伤确实无法参加考试的学生提出缓考申请,提出申请时需出具医院相关证明,并写明建议休假天数。超出建议休假时间的考试不予办理缓考)。
(四)因心理疾病不能正常参加考试者(需附学生监护人/家长手写的说明);
第四条 不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缓考办理条件或证明材料不齐全的,一律不予办理缓考;伪造缓考证明材料申请缓考的,一经查实,相关课程按零分记载并按相关管理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条 学生申请缓考原则上应在期末考试周开始前三天办妥相关手续。因突发意外无法在期末考试周开始前办妥缓考手续的,须在相关课程考试前通过班主任告知教务处报备,并第一时间补办相关手续。未提前报备或未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缓考申请无效。
第六条 缓考手续办理流程:
1.领取并填写《青岛幼儿师范学校学生缓考申请表》,由学生监护人手写缓考申请书(模板见附件);
2.携《缓考申请表》和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由班主任、学生处、教务处审核无误,分管领导同意后,送交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
3.获批的《缓考申请表》由教务处留存备案,并通知任课教师相应缓考事宜(任课教师必须在缓考申请的学期录入学生平时成绩,并在成绩备注一栏注明“缓考”)。
第七条 期中考试缓考时间一般安排在期中考试结束两周内进行;期末考试缓考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初,和补考同时进行,使用补考试卷。不能参加期中缓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入平日成绩,不能参加期末缓考者在毕业前统一参加毕业补考。
第八条 课程缓考成绩按平时成绩(含期中)和缓考卷面成绩综合评定后记入总评成绩。缓考后总评成绩未通过者,不再进行学期补考。
第九条 学生在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获准的情况下,未按时参加课程期末考试者,视为“旷考”,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没有学期补考资格。
第十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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