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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幼儿师范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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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学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38号)、关于印发《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22〕159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青财资〔2015〕22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制订本则。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等行为。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履行职能、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 

第三条 学校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风险控制、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审批;市教育局对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行政单位对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审核;学校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的具体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局对学校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学校办理产权登记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账务处理按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定义及分类

第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不符合上述标准的物资,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按低值耐久品和材料易耗品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分类,

学校的固定资产分为六类: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章  资产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第八条 学校应确定一名单位负责人分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担任总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实物资产的统一管理工作。固定资产的使用者和保管者应对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负责,自觉接受和积极配合单位总资产管理员及分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检查和登记。

学校固定资产实行总管理员和分资产管理员双重管理的体制。

总资产管理员负责按照固定资产管理细则规定,对学校的资产调拨、购入、捐赠等票据审核甄别是否入固定资产,确保学校固定资产入帐的完整性,管理的规范性。并负责学校全部固定资产明细账,不保管具体实物。分资产管理员负责保管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并建立相应的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固定资产分布表,及时掌握固定资产在用、在库的情况。

    除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各种形式取得的固定资产,货到后由总资产管理员会同分资产管理员办理验收、入库、入账手续,在青岛市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资产管理平台上进行账务处理,制作固定资产卡片,打印或填写固定资产增加凭单并将固定资产增加凭单与购货发票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进行固定资产财务核算。未经履行以上程序或手续不全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办理报销事宜。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单位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入账后,方能通知使用部门,进行正常领取使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学校财务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条学校资产管理员应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的管理,切实做好固定资产购置、验收、入账、领用、出租和出借登记、清查盘点和处置(含报废、报损、调拨、划转、转让、捐送、投资和盘亏)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卡片是固定资产分级管理责任关系的重要凭证。凡入账的固定资产都应建立固定资产卡片,其中单件固定资产必须一物一卡,批量固定资产单件价值不足固定资产起点单位价值的可以一物一卡,也可多物一卡。固定资产卡片在使用人员签字后生效,并由单位分资产管理员负责管理。在固定资产信息发生变化时,须在固定资产卡片的变动情况栏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 学校部门管理应根据固定资产编号和分类号制作固定资产标签,贴在相关固定资产的明显部位。      

第十三条 总资产管理员应当与分资产管理员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核对和清查盘点。包括:固定资产明细帐与分资产的明细帐的核对(每个季度核对一次);部门固定资产明细账与固定资产卡片的核对(每个季度核对一次)固定资产卡片与固定资产实物的核对(每年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物卡相实。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应按规定严格管理,定期维护和保养。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出租出借,特殊情况需要出租出借的,应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报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批准。经批准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必须由资产管理员在备查账中进行登记。
  第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按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基础工作,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完整、准确地报送固定资产统计报表和数据文件。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

学校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及核算制度,明确资产的购置、使用、维护、保管、清查、处置、账务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与运行程序,确保资产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类别不同分别由个人领用或部门统一领用管理,并由使用人负责保管,使用人因工作变动调离时,应及时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移交所在部门资产管理员,不得带离单位,并填写财产清签单。
  单位资产管理员发生工作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移交手续,填写移交明细,签字存档。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应按原始套件进行使用,使用人不得自行拆装整合,如果工作上确实需要进行拆装整合的,应提出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资产管理员应根据拆装整合的实际情况,对账务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十八条 单位通过基本建设程序形成的固定资产,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实施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 房屋及建筑物的管理:
  一、单位的房屋及建筑物,有房屋产权证的,应按房屋的金额(造价或评估价)全额登记固定资产账,无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及建筑物,不作固定资产登记。
   二、单位对房屋及建筑物进行大修改造或者装修,一般不对其原值作出调整,明显改善和提高使用价值的,对发生的大修改造或者装修费用,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可对固定资产作增值处理。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账务注销和变价收入核算的一种行为,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失)、对外调拨、转让、对外投资、和盘亏等。
  一、报废:指因老化、严重损坏,不再具有使用价值,经批准而实施报废注销的固定资产。
  二、报损(失):指因某种原因遗失,经批准而实施报损注销的固定资产,其中丢失的,单位应出具对丢失当事人的赔偿处理意见;被窃的,应出具公安部门的报案回单。
  三、调出:指对单位长期闲置和不需用的,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无偿调出的固定资产。
  四、转让:指按照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
  五、捐赠:指经主管部门批准由本单位向本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组织或个人无偿捐送的固定资产。
  六、对外投资:指经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变性批准手续,构成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的固定资产。
  七、盘亏:指在固定资产清查盘点过程中,发现有账无物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处置应由使用部门资产管理员或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资产管理员检查确认符合报废条件后,通过金宏网填写资产处置申请表,报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盖章,将纸质审批单一式三份(需要青岛市财政局审批的一式四份)报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时走网上程序审批。
  第二十二条 对作转让、对外投资处置的固定资产,同时应由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对于特殊固定资产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申报处置:

机动车辆的报废,车辆处置应提供《青岛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处置审批表》、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原购车发票复印件、《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残值收入上缴单据等。通过大数据运营管控平台上传相关资料,经青岛市教育局审核,青岛市财政局审批后单位进行减账完成报废,不得私下交易或者黑市交易。

房屋和建筑物的报废,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资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取得资产产权证明的,需由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出具产权所属证明。经青岛市教育局审核,青岛市财政局审批后单位进行减账完成报废。

因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进行国有资产整体处置应提供的应提供:正式公文,内容应包括需整体处置资产单位的基本概况、处置资产的依据、资产清查结果等内容;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的撤销、合并、分立、隶属关系改变等文件;财务审计报告等。经青岛市教育局审核,青岛市财政局审批后单位进行资产划转。

电教设备的批量报废,应提供教育局技术处室的技术鉴定状况和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经清产核资产生的增减值,须经过有关程序批准后,开出增减值凭证,经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作为财务部门对固定资产调账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处置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纳入预算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

固定资产增加包括固定资产购入、调入、建造自制、捐赠等。

固定资产减少包括固定资产报废、报损、调出等。

对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特殊类别固定资产的报废工作应按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

其他特殊固定资产批量报废总价值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进行处置,需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局审批;规定标准以下的,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报财政局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做出决定和安排。

 第二十七条  对固定资产的清查盘点

学校每年应利用暑假和寒假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盘点。通过清查,核对数量,做到账、卡、物相符;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处理。

在全面清查盘点的基础上,年末编制固定资产清查表,总管理员、分资产管理员各存一份,备教育主管部门检查并作为对各学校年度财务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盘盈的固定资产,由资产管理员提供盘盈报告,经核实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根据审批意见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及时登记入账;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报损(失)程序处理,属于保管人或者使用人失责造成的盘亏,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责任。

第五章  出租、出借

第二十九条 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按照《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统一公开招租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进行操作,学校不得私自出租、出借国有资产。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根据《青岛市实际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公开招租操作规程》进行招租。

第三十一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中小学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勤工俭学项目等的投资。对外投资要报主管部门审批,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第六章 收入管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当按照对外投资协议或被投资单位章程、出租、出借合同约定,及时取得对外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收入。

第三十五条学校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对外投资收益以及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实物资产处置收入、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转让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加强国有资产使用行为及其收入的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第三十七条 学校在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规定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三)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单位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 他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青岛幼儿师范学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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