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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幼儿师范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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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财务风险,根据青岛市教育局《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管理或使用专项资金的处室、部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算管理原则。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实行预算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挪用、擅自改变用途;

(三)绩效管理原则。对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完成目标、达到效果实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以满足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依据,以达到预期目标为标准。

第五条 各部门处室根据实际情况就所辖业务范围内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申报,申报人为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申报、可行性论证、项目预算、提出预期效益和目标、项目实施、撰写结项报告、参与项目验收和效益评价、项目运行及后期维护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申报,申报人须认真填写《青岛幼师学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附件)。申报书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背景和意义、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项目预期目标和效益、项目效益实现周期、项目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方案、项目的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其他特殊要求等。

专项资金项目组织实施处室提报的项目内容应清楚明晰、具体到各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细化资金的实际支出明细,根据需要列明标准、人数、天数、数量、单价、金额等,重点突出项目绩效目标和执行进度,对项目的预期产出和效果进行明确、清晰、可评价的描述。

外出考察类,应按照差旅费的规定标准编报;评审类,专家费用应按照标准编报,奖励标准应有依据并保持一致;开展活动类,餐费、住宿费、差旅费、劳务费等应列明人数、标准、天数和金额等;会议费、培训费按综合定额编报,培训项目应明确参加人数、标准、地点、时间等;购买服务类,应按照相关规定合理确定费用;设备购置及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列明型号、规格、详细参数、数量、单价、金额等;基建项目,应提报“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造价指标”等控制性材料。

第七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应经分管校领导审定后和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后,报后勤管理处。

第三章  专项资金项目论证与审批

第八条  学校研究通过后,批准立项,列入学校年度财务专项支出计划。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中的基建工程、政府采购等项目,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项目执行与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一经批复,项目负责人须制定项目经费使用计划报后勤管理处审批备案,并按计划使用资金,不得擅自调整、改变资金使用方向。专项资金项目经费使用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完成项目建设和管理,为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安全、规范,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对项目的立项、实施、完成情况、资金管理等进行验收,对项目投入使用产生的效益进行评价。项目完成后,负责人须向后勤管理处报送项目专题报告、资金支出决算报告和项目效益报告。

第六章  专项资金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职责:

(一)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并监督使用;

(二)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初审和校内专家评审组织工作;

(三)按照教育局专项资金预算批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四)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五)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考核。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实施部门处室职责:

(一)按照规定程序做好项目的申报工作;

(二)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将评价情况及时上报项目管理处室。

第十五条  凡未按照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超越职责权限擅自使用专项资金的、决策不当造成专项资金出现重大损失等,要按照上级相关规定予以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同时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后勤管理处解释,此前与本办法相抵触的相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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