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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探索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加强和健全学校民主集中制,依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和青岛市中小学校校务委员会暂行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管理和学生发展有关事项的参与者、建议者、协调者、审议者和监督者,是新形势下学生、教师、家长、社会行使民主权利、有效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途径。校务委员会制是校长负责制的必要补充和完善。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由15名校务委员组成,包括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以及学前教育、科研、艺术等领域的知名人士。校务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
第四条 校务委员会委员中,学校领导指校长、书记等校级领导,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选举产生;教师、学生和家长代表,分别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会组织、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社会代表由社区推荐产生;知名人士由学校直接聘任。最后人选须经学校行政办公会决议通过。
第五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除学校领导代表之外,其他校务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任职期间,发生职务变动或者因学生毕业的学生委员和家长委员发生变化以及由于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按照第四条规定的产生办法及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校务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二)参与权。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三)提案权。在广泛调研和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学校改革发展相关议案。
(四)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五)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情况、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校务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
(二)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
(三)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
(四)根据校务委员会安排,开展有关调研活动。
(五)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校务委员会应当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章程,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认真履行以下职能:
(一)对学校章程、学校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报告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二)对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审议上一届校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讨论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即校务办公室,与学校办公室合并办公,属常设机构,主任由学校办公室主任兼任。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本规程和相关制度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实行工作例会制。校务委员会根据需要适时召开工作例会,每学年一般不少于2次。遇有特殊情况,经校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多数委员提议,可以召集临时会议。
校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参加方可举行,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第十二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议题可以由学校提出,也可以由校务委员提出,校务委员提出的议题必须体现所代表方多数人的意见。提交工作例会审议的议题由校务委员会主任审定。
学校将审定的议题材料至少提前7天告知全体校务委员。校务委员在接到议题材料后,充分征求所代表方的意见,在工作例会上充分表达多数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由主任或者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一般先由议题提出方作简要说明,在校务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对话协商的基础上,提出讨论意见,进行集体表决。
校务委员会表决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全体校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校务委员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在表决未依程序改变前,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对校务委员会否决的事项,学校对其可行性重新进行论证;如确有必要实施的,学校对工作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再按规定程序提交校务委员会讨论。
第十五条 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闭会期间,学校加强与校外校务委员的联系,邀请校外校务委员参加活动等形式,为他们了解和参与学校工作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校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学生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学校适时修改《学校章程》,增加有关校务委员会的内容,经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使校务委员会工作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第十八条 本规程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如需修改,应由校务委员会讨论,经学校教职工代大表会通过。
第十九条 校务委员会依据《学校章程》和本规程制定相关工作细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的解释权归青岛幼儿师范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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