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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各类安全突发事故,保护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与生命、财产安全,在紧急情况下积极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应急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试行)》和其它相关法律及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和预案
要建立应对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机制和预案,做好日常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学校要在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把危害控制在最低程度。
二、人员务必到岗到位
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和处理,学校负责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对较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学校相关处室和相关责任人应积极调查和妥善处理。
三、事故分类
学校安全事故分为重大事故、较重事故、一般事故三个级别,分级标准严于青岛市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安全事故
在校园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造成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或重伤(急性中毒)10人以上(含10人)或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以及其他性质特别严重、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应急处理方案。事故包括:
1.重大火灾事故:指因学校管理不善引发的重伤1人以上或发生师生死亡现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重大交通事故:指在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中发生的重伤1人以上或者发生师生死亡现象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3.重大危险物品安全事故:指因学校化学药物等危险品在教学、使用、储存、运输、废液处理过程中管理不善等原因致使大量有毒物质泄漏、扩散,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者有师生死亡现象发生的。
4.重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指学校建设工程中和教学用房发生坠落坍塌、倾倒等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5.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指锅炉、压力管道、教育教学器材及其它特种设备因管理使用不当而发生爆炸、倾倒、触电,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6.大型活动安全事故:指在教学过程和外出大型活动中因管理不善、教职工失职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者导致死亡1人以上的。
7.外来暴力侵害事故:指外来人员非法入侵校园,因管理不善、措施不当而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8.食物中毒事故:指违反《食品卫生法》,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师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并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中毒重伤1人以上。
9.自然灾害事故:指因遭受洪水、暴雨、雷击、台风、地震等侵害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以上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10.校区失盗,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或者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
11.学生打架斗殴、打群架或带管制器具进校园,导致重伤1人以上或死亡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2.学生发生踩踏事故,造成重伤1人以上或有死亡的。
13.教职工行为不当,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重伤1人以上或死亡的。
14.学生私自单独离校20小时内联系不上或2人以上同时私自离校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15.其它导致重伤1人以上或死亡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1.以任何方式造成学生或教职工需住院观察及以上严重程度和伤害在重伤以下的为较重安全事故。
2.有较重安全隐患。学生有严重的轻生言论或迹象、有较重的自残现象、有集体(3人及以上)私自出走的准备的、有计划和准备重害他人或集体群殴准备的等均视为较重安全隐患。
(三)其它以各种方式或行为造成学生或教职工受到伤害或影响但不需要住院观察及以下轻微程度的为一般安全事故。
四、报告原则、对象和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再通过金宏网或传真书面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尽快提供书面终报。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越级上报应急信息,并同时报告李沧区政府。
突发事件现场人员、知情者或有关责任人,预料或发现有安全事故发生应及时报告。一般安全事故应报告到相关基层干部(班主任或教练)处理;较重安全事故要报告到办公室、项目专班、学生科处理;重大安全事故要报告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校长处理。凡知情不报、隐瞒、拖延缓报、私自处理导致事故扩大或失控的,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负责人;学校负责人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第一时间拨打120、请校医协助)外,按照“随发生、随报告,边报告、边处置”原则,应在2小时内,按规定程序上报市体育局和市应急办等相关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同时,现场有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要组织力量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固定证据。随后,应当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随时补充报告事故的最新情况,8小时内向市体育局上交书面报告,并于事故处理结束后再次向市体育局上交书面报告。
发生一般、较重安全事故后,应在事故发生后一日(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将事故发生、处理情况上报市体育局。
五、报告主管业务部门
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事故的类别、性质向相关部门报告:
(一)火灾事故。拨打火警电话“119”,向消防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二)治安(刑事)事故。拨打匪警电话“110”,向公安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三)食物中毒事故。拨打急救电话“120”,向区卫生防疫部门报告和求援施救。
(四)其它事故(意外伤害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分别报告相关职能部门。
六、报告主要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学生(班级)、教练、教师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影响范围的初步估计;事故原因、性质、发展趋势的初步判断;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建议及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同时通知有关人员迅速赶赴现场,妥善做好善后工作。必要时可通知公安、安监、卫生、保险等部门,给予支援和帮助。对事件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要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做终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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