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职工离岗离职行为,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学校财产、信息安全,根据《青岛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职工离岗离职是指职工退出或长期离开原工作岗位,包括但不限于:退休、辞职、调出、借调、挂职以及学校内部岗位调动。
第三条 职工离职离岗前应提前做好工作交接准备,清点财务账款、文件资料、办公用品等须交接物品。
第四条 工作交接时,应完成的移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别:
(一)财务账款;
(二)在办和待办的工作事项,包括学校及部门的业务文件、照片、实物,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文本资料,含电子版;
(三)本人使用的房屋,包括办公用房和职工宿舍等;
(四)本人使用、保管的物资器材,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移动硬盘等办公设备、电子白板等教学仪器、训练器械、医疗设备等;
(五)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文件柜、货物架、沙发等;
(六)档案资料,包括工作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材料、书籍、文件等;
(七)各类账号等无形资产;
(八)借用其他部门的物品;
(九)其他应交接的事项。
第五条 离职离岗人员按照要求填写《职工离岗工作交接表》,接交人逐项核实相关工作、物品、资料,核对无误后,由监交人三方签字确认。其他应填事项由相关责任部门复核。
第六条 离职离岗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后,《职工离岗工作交接表》一式三份,分别由本人、原所在部门负责人各保管一份,一份交与人事部后,办理离职离岗相关手续。
第七条 离岗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因未做好事项交接,造成工作延误、资产流失、涉密材料遗失或泄密事件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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