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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关于印发 《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青岛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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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

为依法加强合同管理,提升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制定《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  

                            2023年6月14日


青岛市体育运动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合同管理,全面深化现代体育管理制度建设,提升体育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切实预防和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体育运动学校各部门合同、协议及其他合意性法律文件(以下统称合同)的审查以及签订、履行、备案归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体育运动学校各部门和临时机构不得以本部门、本机构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

已列入年度预算资金使用安排的合同,经学校领导班子研究通过后直接签订。

第三条  市体育运动学校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应当签订合同。

第四条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合法、审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体育规律,保障国有资产、财政资金的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合同管理遵循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风险控制为主和事后法律监督、补救为辅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和全程监管。

第五条  合同审查与管理过程中,市体育运动学校各部门可委托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法律服务。

第六条  办公室负责对相关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公文程序对合同进行流转和报批。各业务部门根据业务职能负责对相关合同进行业务审查。

 

第二章  合同草拟

第七条  拟定合同的牵头业务部门主要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调查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资信、履约能力情况;

(二)负责合同拟定项目的意见征求(会签)、风险评估和可行性论证;

(三)负责合同文本的拟定、送审、对接、修改;

(四)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合同谈判;

(五)负责跟踪合同的履行过程。

第八条  合同拟定前牵头业务部门应当按程序拟定合同条款。合同项目内容涉及重大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需要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法律程序签订合同的,应当在招标、拍卖、挂牌前按规定对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法律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入招标、拍卖、挂牌程序。

第九条  拟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牵头业务部门拟定,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款:

(一)合同主体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合同标的或者项目的详细内容;

(三)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及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

(六)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条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八)生效条件和订立日期。

第十条  拟定合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履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超过三年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通过后,形成书面材料,报市体育局研究审批;

(二)选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当优先选择本地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我国法律和仲裁规则;

(三)不得作出超越本单位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

(四)不得以本单位作为合同担保人;

(五)不得影响正常的体育工作秩序;

(六)不得损害运动员、教练员、职工等体育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

(八)不得作出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或者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第十一条  起草合同时,应当优先使用国家、省、市公布的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制定合同示范文本,或者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需要根据青岛市体育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学校可以组织制定或者修改,经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合法性审查后使用。

第十二条  拟定的合同文本涉及重大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合同文本所涉及的项目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按程序经决策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运动员、教练员、职工切身利益以及国有资产处置等重大决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批。

 

第三章  合同审查流程

第十三条  建立合同审查登记编号制度。以市体校名义签订的合同由办公室负责登记编号。

第十四条  实行合同合法性审查制度。以学校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经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初审。

第十五条 须报市体育局审核的合同,经学校法律顾问合法性初审后和相关处室业务审查后,由市体育局体育产业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按《青岛市体育局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合同签订与管理

第十六条  体校以本单位名义订立的合同,应当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决定是否需报市体育局审批,需经市体育局批准后签订的,应当由市体育局办公室按照项目审批流程报局领导审签。

涉及重大问题或风险较大的合同,应当提交市体育局局长办公会或局党组会研究确定。

第十七条  涉及政府采购的,采购部门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第十八条  合同应当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订,由其他人员签订的,应当得到法定代表人的授权。

合同签订后,应当加盖单位公章。由牵头业务部门完成合同相对方签订手续,市体校办公室办理市体校方合同签订手续。由市体校办公室根据领导批示将正式合同转交执行合同的业务部门并将一份正式合同留档备案并编号。

第十九条  合同生效后,执行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合同的部门应当启动预警机制,及时主张权利,履行义务,采取措施预防和应对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以及政策重大调整,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对方当事人财产状况或经营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五)合同对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体校名义订立的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况的,牵头业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办公室提交预警报告和处理预案,并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二十条  合同订立后需要进行变更或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放弃权利或增设义务的,按照合同订立审查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合同材料存档制度。合同订立、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档案材料,执行合同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归档:

(一)《合同审查表》;

(二)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四)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代理人或授权代表的授权委托书;

(五)对方当事人的执照、资质、资信、证书等资格证明文件;

(六)合同涉及的评估、招投标文件资料;

(七)价款和酬金计算依据、预算资料;

(八)投资、合作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九)来往电函、会谈纪要、谈判记录;

(十)专家论证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意见;

(十一)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十二)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等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十三)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二十二条 市体校将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纳入我校依法按章程自评范畴。

凡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通过的合同,合同签订部门应当就合同履行情况定期通报、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建立合同管理责任追究机制。合同起草、审查、订立和管理违反本规定的,市体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以市体育相关规定为准。

 

附件:合同审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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